來源:三秦都市報
本報訊 (記者 李天嬌) 昨日,西安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西安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條例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軌道交通車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場所,文化、醫療、教育、體育、娛樂、商業、旅游等大型活動場所和大型住宅小區,需要配套建設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應當在規劃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照規定進行配套建設的,主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條例》指出,在公共汽車站點及距離站點三十米以內的路段,禁止其他車輛停靠。在票價方面,《條例》規定,公共汽車客運票價的制定和調整,由價格部門按照相關權限的規定提出方案,舉行聽證會,依照規定程序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