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上午,西安市房管局對外宣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西安市將執行《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的決定》。

  據了解,《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自2012年3月29日頒布實施以來,市政府對全市房屋征收項目均做出了征收決定,《辦法》的實施維護了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城市建設的發展。為進一步適應西安市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落實房屋征收工作責任,9月25日,西安市政府對《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進行了修改。

  記者從西安市房管局了解到,本次修改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辦法》中規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和獎勵標準繼續持續不變。二是對征收主體和適用范圍進行了調整。關于房屋征收主體,修改前的《辦法》規定,全市房屋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由市人民政府作出;修改后的《辦法》規定,以區人民政府為主,市、區人民政府均可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其中,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城六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市政府的委托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關于《辦法》的適用范圍,修改前的適用于城六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修改后的范圍擴大到各開發區管委會轄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三是增加備案制度,即:房屋征收決定做出前,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向市征收主管部門備案;建立市、區、開發區管委會房屋征收信息管理系統;成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等3個方面的內容。 (記者蔣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