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艷榮酒后來到同村尚某家里串門,見其抱著孫子獨自在家,便產生奸淫念頭,強行將尚某拉入臥室,實施了強奸,最終領刑受罰。11月3日,長武法院審結了這起強奸案件,李艷榮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

  2015年7月,被告人李艷榮酒后來到同村尚某家中,見被害人尚某抱著其剛滿月的孫子獨自在家,便產生奸淫之念,以借打火機為由進入被害人尚某的臥室,強行將其拉入臥室。

  在遭到被害人尚某反抗后,被告人李艷榮又進行語言威脅,尚某求饒稱自己正在經期,但被告人李艷榮毫無憐憫之心,仍然實施奸淫。正在此時,本村村民來串門,被告人李艷榮怕形跡敗露,隨即逃跑。后尚某兒媳婦回到家中得知此事迅速報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艷榮以違背婦女意志,采用威脅的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其在案發后能夠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行為,具有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對其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