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負全責

  案情:2015年2月15日,郭某駕車至丈八西路某路口,將騎電動車的崔某撞倒致傷。法院認定,郭某在事故發生后駕車離開,構成肇事逃逸,應承擔全部責任。除交強險賠償外,商業三者險免賠,判決郭某賠償崔某7千余元。同時,交警部門給予郭某拘留15日及罰款2千元的行政處罰。

  法官說法:發生交通事故,應保護現場,立即報警,及時救助傷者。肇事逃逸,害人害己,有理也會變沒理。

  機動車乘客開車門不慎撞人

  案情:2015年8月21日11時30分,王某駕駛出租車載乘客趙某在小寨西路某路口遇信號燈停車時,趙某開門下車將騎電動自行車的樊某撞倒致傷。法院認定王某、趙某負主要責任。經調解,樊某獲賠一萬余元。

  法官說法:開關車門不慎引發交通事故,不僅開門乘客要承擔責任,駕駛員同樣也要承擔相應責任。城市道路情況復雜,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時常混行,乘客上下車時要謹慎觀察前后方情況,駕駛人也要注意提醒,避免引發事故。

   酒駕電動車致車禍

  案情:2015年4月19日,潘某駕車在雁塔南路某路口將騎電動車的楊某撞倒致傷。法院認定,楊某酒后騎行電動車造成交通事故,負同等責任,判定楊某自行承擔除交強險賠償之外的醫療費等損失2萬余元。

  法官說法:機動車酒駕已成為社會“公害”之一,但大家對非機動車酒駕仍重視不夠。醉酒騎行電動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不僅會面臨行政處罰,在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傷害后要自負其果。

  行人橫穿機動車道出事故

  案情:2013年11月9日20時40分,付某駕車至大寨路某商城附近,將步行橫穿機動車道的秦某撞傷,致其雙目失明、上下肢癱瘓。因秦某系兒童,法院認定其監護人承擔次要責任,除判決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40余萬元之外,秦某的監護人自行承擔損失10萬余元。

  法官說法:行人橫穿馬路,圖一時之便可能后悔終身。發生事故,不僅要承受傷痛之苦,還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為損失“買單”。

  王琪軒本報記者謝斌實習生張晴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