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實習記者李天嬌)昨日,記者在《西安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宣傳貫徹動員會上獲悉,《條例》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未經環保定期檢驗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注冊和轉入登記。
《條例》規定,市政府可根據執行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西安市機動車環保達標車型目錄,并向社會公布。未達到西安市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未列入西安市執行的環保達標車型目錄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和轉入登記。同時規定,機動車銷售企業應當承擔環保達標車型的銷售責任,未達到西安市執行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車輛,不得銷售。市政府可根據機動車環保檢驗標志類型和機動車排氣污染程度,采取限制通行區域、通行時間等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會公告。
《條例》規定,機動車應按照國家和西安市有關規定,接受環保檢驗。環保檢驗包括定期檢驗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未經環保定期檢驗或者經檢驗不符合西安市執行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不予辦理注冊或者轉入登記手續。新購置的列入環保達標車型目錄的輕型汽油車在注冊登記時,免予排氣檢測。禁止以臨時更換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等方式進行環保檢驗。對達到國家規定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機動車檢驗機構不予進行環保檢驗。未按國家、省和市規定的環保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或者在檢驗活動中弄虛作假的,沒收收取的檢驗費用,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對機構法定代表人處五千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