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網訊(記者 李媛)去年5月份,家住西安市長安區的賀先生在淘寶上通過系統推薦的廣告購買了一部“米智”手機。同月,賀先生又通過淘寶買了一部“酷派”手機。收到貨物后,賀先生發現這兩部手機均無廠家標志,且IMEI(國際移動設備標識)經查實未注冊標識。在要求淘寶公司賠償未果后,賀先生將淘寶公司及兩家賣主起訴至法院。近日,西安長安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判其賣主三倍賠償賀先生。

  賀先生以購買到了假貨為由向淘寶公司提出投訴,要求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賠償。淘寶公司支持了何先生的退款請求,但未支持其要求三倍懲罰性賠償的請求。賀先生要求這兩個淘寶賣家退還貨款并支付三倍賠償、淘寶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淘寶公司的代理律師提出,淘寶公司只是網絡交易平臺,并非交易主體,三倍賠償的要求超出了淘寶公司作為一般民事主體的糾紛處理權限,其無權對商家做出處罰決定。另外,被告淘寶公司已充分提供了銷售者的真實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并且介入買賣雙方處理糾紛,故不應該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商家許某與商家李某向原告所售手機明顯與其宣傳內容不符,其行為已構成欺詐,故原告要求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應予以支持。被告淘寶公司在訴訟過程中能夠提供銷售者的真實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并且介入買賣雙方處理糾紛,已盡到合理義務。

  故判決被告許某向原告退還貨款478.24元,并支付賠償1434.72元;被告李某向原告支付賠償1407元。同時駁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淘寶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為您支招:網上買到假貨,應該起訴誰?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遭遇假貨,既可以向銷售者索賠,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索賠,還可以要求兩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實踐中,為維權方便,消費者一般選擇起訴網絡交易平臺。

  值得注意的是,網絡銷售平臺做被告是有條件的,在以下3種情形下消費者可起訴網絡交易平臺:一是網絡交易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二是雖能提供信息,但網絡交易平臺對消費者作出更有利的承諾;三是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利用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則消費者可要求二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除上述3種情形之外,消費者只能要求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

  網絡購物糾紛案的管轄法院如何選擇?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除買賣雙方另有約定外,無論貨物是否“包郵”,網絡購物的消費者可以根據情況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買方住所地或者是收貨地)的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