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謝斌)兒子出車禍死后,母親何某拿到了55萬元的賠償款,由于擔心兒媳改嫁,何某沒給兒媳和孫子一分錢,遂被告上法庭。可即便如此,何某對法院的判決置若罔聞,即使被司法拘留了15天,何某還是拒不執行判決。最終,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何某拘役兩個月。

  幾年前,何某之子因車禍死亡,何某領取了55萬元賠償款,因擔心兒媳得款后可能改嫁離開,何某拒絕支付兒媳及孫子應得的40余萬元。后來兒媳及孫子將何某訴至灞橋區法院。2012年9月3日,灞橋區法院作出了民事判決書,判令何某于該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原告408185元。判決生效后,何某拒不給付上述款項,致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多次通過省、市、區婦聯,以及村委會、何某親朋好友等與何某協商,但何某始終不履行生效判決規定的義務。2013年8月1日,執行法官作出對何某司法拘留15天的決定,拘留期滿后,何某仍不執行該判決。2015年1月,灞橋區法院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建議追究何某拒不執行判決罪。

  2016年4月22日,灞橋區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灞橋區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何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被采取刑事偵查措施后,在其親屬協助下與原告達成了執行協議。原告對何某表示諒解,建議對何某從輕處罰。

  昨日記者獲悉,3天前,灞橋區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并當庭宣判,被告人何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鑒于何某有自首情節、當庭認罪,且已與原告達成了協議,取得了諒解,遂作出了上述判決。據了解,此案是灞橋區法院判決的首例拒不執行判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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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犯罪嫌疑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結果的發生,依法可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