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網訊(記者 鄢山宇) 今天(10月18日),西安市編辦、市人社局、市公務員局聯合印發了《西安市市級行政機關公務員輪崗交流辦法(試行)》(市人社發〔2016〕224 號)。從制度上規范了市級行政機關公務員輪崗交流的工作原則、實施范圍、條件要求、組織程序和紀律規定。

三種情況必須進行輪崗交流

據了解,《辦法》所指公務員輪崗交流,是公務員在同一單位內的同一職務層次、不同職位之間進行的轉換崗位任職。實施范圍覆蓋市級行政機關和參照管理事業單位,實施對象包括處(科)級領導職務和關鍵崗位處級及以下非領導職務人員,明確了應當輪崗、必須輪崗、不輪崗的情形。

其中,《辦法》中規定關鍵崗位上任處(科)級領導職務滿5年的;擔任正副處(科)級領導職務累計滿7年的;處級及以下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連續工作滿10年的。必須進行輪崗交流。

對擔任同一處(科)級領導職務滿5年的;在同 一單位擔任正副處(科)級領導職務累計滿7年的;處級及以下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在具有人、財、物管理,執紀執法、項目審批、資質管理和審計等同一關鍵崗位上 連續工作滿8年的;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一般應當輪崗交流。

讓不適應、不作為的公務員受懲戒、讓位子

在不超出規定任職年限或工作年限的情況下,市級行政機關可結合實際適時進行輪崗交流。同時,對于暫緩輪崗、不輪崗的情形和年度輪崗上限,《辦法》也做了明確了規定,確保公務員隊伍穩定和業務工作銜接。

據西安市政府相關工作人員介紹,該《辦法》的出臺不僅對西安市各區縣及市級垂直管理系統開展公務員輪崗交流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也是讓能干事、干成事的公務員得褒獎、獲重用,讓敢擔當、敢創新的公務員沒顧慮、有舞臺,讓不適應、不作為的公務員受懲戒、讓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