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西安市濕地保護條例》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條例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濕地保護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協調、解決涉及濕地保護的重大事項及相關工作。對在濕地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條例規定,圍墾、填埋濕地的,處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擅自挖塘、燒荒的,處每平方米十元罰款;擅自取土的,處每立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及水生動物洄游通道的,處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一倍至三倍罰款;擅自撿拾鳥卵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擅自引進外來物種的,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擅自抽取、排放濕地蓄水或者截斷濕地水源的,處五千元罰款;破壞濕地保護監測設施設備的,處損失金額的一倍至三倍罰款。擅自在濕地內建造與濕地保護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圍壩、道路及其他交通設施、標牌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本報記者李天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