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2013年業主家中發生火災,樓道消防栓沒水、滅火器是空的,最終火勢蔓延,業主父親死亡。業主起訴物業后,物業承擔了40%責任,賠付了12萬余元。現如今,業主撕掉警方封條,準備裝修后出租或出售,物業卻要求補交失火房屋5年來的物業費及取暖費。
主講律師
江蘇東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宋思邈
北京市東元律師事務所西安分所律師 和良輝
北京大成(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朝澤
事件
重裝失火房屋被要求補繳5年費用
2013年9月16日凌晨5時許,位于西安市新城區建工路附近某小區一房屋發生火災,造成房主曹女士的父親死亡及室內物品損壞。
13日,曹女士在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時仍哽咽不已:發生火災時,父親和弟弟及弟媳睡在屋內。父親患有腦梗后遺癥,長期行動不便,“著火后,弟弟先到房間外配電箱關了電源,隨后想把父親背出去,但火勢太大沒法進去。弟媳想接水滅火,但樓道里滅火器是空的,兩個消防栓也都沒水。”曹女士說,十幾分鐘的時間里,火勢不可控制,導致70歲的父親死亡。曹女士說,2016年2月拿到父親的死亡證明后,就開始找小區物業協商賠償事宜,但一直沒結果。無奈之下,2016年2月,曹女士將小區物業西安福臨物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2016年11月15日,法院判決認為,由于不排除電氣線路故障引起火災的可能,且原告自稱系使用電器造成的,故原告應負主要責任;當天消防栓沒水,客觀上妨礙了對曹某的施救。故被告作為服務企業,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次要責任,法院最終認定原告承擔60%責任,即181055.5元,被告承擔40%,即120704元。
“2016年2月拿到父親的死亡證明后,公安機關說案件完結了,可以進房子了,但由于女兒要高考,就一直沒進去,直到今年10月份給公安機關打電話詢問后,允許由我來撕掉封條。”曹女士說,11月份她找來開鎖公司,想著把房子裝修一下租出去或賣了,可去物業買電時,“物業公司讓我補交2013年9月至今的物業費和取暖費,否則不給賣電。”曹女士不能理解:房屋發生火災后是公安機關貼了封條,房子幾年來一直沒辦法入住,為什么還要補交物業費和取暖費?
13日上午,華商報記者來到小區見到曹女士,她說,之所以一直沒有收拾房屋,也是因為法院判決后物業一直沒有做出賠償,2017年3月份她曾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直到今年3月份才把賠償拿到手。”昨日上午11時許,記者隨曹女士一起來到小區物業,物業人員表示:“不管是什么原因,只要業主買了房子,物業費和暖氣費就必須交。”曹女士認為此前房子被封,5年來未住,難道也要交費?“你為啥不把封條撕掉住進去呢?”物業人員說,“我們物業已經把該賠付的都賠了,火災的事已經告一段落,這和要交的物業費沒關系。”該物業人員還表示:“也可以給你賣電,但是一次只賣10度,只要你不嫌麻煩,可以天天來買電。”
隨后,物業一高姓負責人說:“被封的房子和普通空置房都是一樣的,需要交物業費暖氣費,要是覺得物業的收費不合理,可以去法院起訴。”
律師說法
觀點一:公安查封期間也應補交物業費取暖費
江蘇東恒律師事務所律師宋思邈認為,即使法院查封期間也應照常支付物業費,公安查封亦然。且公安查封后未及時解封是曹女士個人原因所致,曹女士作為戶主,本可盡早持2016年12月生效的判決文書找公安機關協商解封,所以,不論解封與否,曹女士均應支付2013年9月至今的物業費及取暖費,但可根據當地規定打折支付。
北京市東元律師事務所西安分所律師和良輝也認為,綜合此案來看,物業公司在本案中的問題不能成為曹女士拒絕支付物業費的理由。具體在本案中,如果曹女士在房屋不能使用的情形發生后,及時通知物業公司登記確認,從不能使用的第七個月開始,曹女士可以按收費標準的70%交物業費。
如果曹女士沒有及時告知物業公司相關情況進行登記,按70%的比例交物業費的訴求可能難以實現。但是,鑒于曹女士的房屋系發生火災而無法使用,而物業公司的服務客觀上存在瑕疵,導致業主損失進一步擴大、房屋空置的期限進一步延長,物業公司應當知道房屋事實上空置的情形,且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也有一定過錯,曹女士可據此與物業公司進行充分協商,要求對其物業費進行適當減免。
關于取暖費的問題,業主直接與供暖部門存在供用合同關系,與物業公司的服務合同不同,物業公司僅受供暖部門委托代收費用,業主與物業公司不存在供暖上的合同關系。因此,對曹女士來說,她應當按約定支付取暖費。
觀點二:查封期間,業主不應支付物業費取暖費
北京大成(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朝澤認為,公安機關貼封條導致房屋空置,和普通空置房屋是不一樣的。被司法查封導致房屋無法入住,物業服務公司沒有提供相關服務,物業服務中止,業主不應支付物業費和取暖費用。
就本案而言,2016年11月15日法院判決下達后15日內物業未上訴,即意味著該判決生效,判決生效后就可以撕掉房屋的封條正常使用。所以,2013年9月16日至2016年12月1日期間的物業費及取暖費,業主無需繳納。但在2016年12月1日法院判決生效之后,法律阻卻事由消失,曹女士就應按正常情況繳納物業費和取暖費。他認為,2016年12月1日至今的物業費應交70%,取暖費要全額繳納。
觀點三:物業一次只賣10度電屬違法
宋思邈律師說,物業公司對業主代理售電和其他收費進行捆綁,這是違法行為,依據《電力法》的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隨便限電和斷電,業主不交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可以通過司法渠道解決,但不能以限購電相要挾業主達到自己的目的。按照《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公司限制居民用電屬侵權行為。居民不交物業費,物業就限制用電的做法,實際上是屬于物業越權捆綁收費,屬違法行為。
和良輝律師表示,物業服務與供電是不同的合同法律關系,業主與供電部門存在供電合同關系,非與物業公司。無論業主是否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停水停電的行為都是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 華商報記者 王娜 實習生 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