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首席記者 張晴悅)1月30日,西安中院對王朝陽、趙章金、王攀、楊康、趙田廣5人尋釁滋事、放火上訴一案二審宣判,惡勢力頭目周至縣尚村鎮臨川寺村原黨支部書記王朝陽,終審獲刑7年10個月。

  周至縣人民法院審理的王朝陽等尋釁滋事、放火案系西安市首例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一審對首要分子王朝陽以尋釁滋事罪、放火罪判處7年10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對其他4名成年人分別判處7年8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至2年6個月不等刑期。宣判后,4名原審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西安中院于1月9日受理該案后,迅速啟動“七快”機制,經過閱卷,訊問各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聽取各辯護人意見,進行了認真評議。

  法院經二審確認,上訴人王朝陽原系周至縣尚村鎮臨川寺村黨支部書記,對村委會成員舉報其違法違紀懷恨在心,為了把持在村委會的地位,指使上訴人王攀傷害、恐嚇3名村委會委員,王攀又糾集上訴人趙章金,趙章金又糾集上訴人楊康、原審被告人趙田廣及3名未成年人,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間多次持洋鎬把、砍刀沖進臨川寺村村委會委員巨某、魏某家中,將巨某膝部打成粉碎性骨折,造成輕傷二級后果,將巨某家房門砍壞;兩次將魏某打成輕微傷;一次翻墻入院將汽油潑灑在另一村委會委員家院內并點燃,致使一輛面包車局部被燒毀。為此,王朝陽先后付給王攀等人數萬元好處費。

  西安中院審理認為,王朝陽等人的行為已構成了尋釁滋事罪和放火罪。王朝陽等人組成了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多次實施尋釁滋事、放火犯罪,擾亂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認定標準,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