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在法庭上答辯 本報記者 李宗華 攝昨天,西安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著作權糾紛案。原告張某將包括著名詞曲家吳某某、知名音樂平臺網易云音樂、蝦米音樂等在內的7被告告上法庭。
原創歌曲登上音樂平臺
張某的代理律師稱,1998年至2010年間,張某陸續創作了《飄揚的紅領巾》等13首歌曲,依法享有上述歌曲的著作權。2010年5月,張某任音樂編輯,自費組織其帶領的愛心童聲合唱團對該13首歌曲進行了錄制,并由陜西文化音像出版社收錄出版了CD《我們的歌——少先隊歌曲專輯(集)》。
2015年9月,張某在少兒歌曲研討會上與被告吳某某相識,將該CD送給其以期指教。吳某某承諾可為張某進行網絡推廣,張某按對方要求整理出了包括上述13首歌曲在內的20首原創歌曲(其余7首歌曲也均由原告作詞作曲錄制、原告享有著作權),于同年10月先后3次將歌曲資料(演唱版、伴奏音頻以及歌詞)發送到了其提供的電子郵箱。
2018年8月,張某經朋友提示發現,網易云音樂平臺發布了自己錄制并享有著作權的《飄揚的紅領巾》等19首歌,演唱署名卻為小蓓蕾組合,發行公司為中凱吉韻。還將其中兩首歌改了名,將《少先隊輔導員之歌》的詞曲作者篡改為王某溢。同時發現蝦米音樂平臺也出現了《飄揚的紅領巾》等19首歌,演唱同樣署名為小蓓蕾組合,唱片公司則為龍天世紀。其中,《爭當四個好少年——我愛我的家》《2008我們為奧運加油》兩首歌,也同樣分別被改名為《我愛我的家》和《為奧運加油》。
女子狀告7被告侵權
代理律師認為,在歌曲播放頁面顯示被告頭像、演唱小蓓蕾組合,明顯誤導網絡用戶認為涉案19首歌曲是被告原創、小蓓蕾組合演唱。中凱吉韻、龍天世紀未經原告許可,擅自授權網絡音樂平臺發布原告的音樂作品,網易云音樂、蝦米音樂未經原告許可,擅自發布原告的音樂作品,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構成信息網絡侵權。
經查,網易云音樂產品由杭州網易云音樂科技有限公司開發并由杭州樂讀科技有限公司運營,蝦米音樂平臺的運營主體為杭州阿里巴巴音樂科技有限公司。小蓓蕾組合隸屬于頌今音樂工作室,頌今音樂工作室隸屬于中國唱片(廣州)有限公司。
張某遂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網易云音樂、杭州樂讀科技有限公司、蝦米音樂停止侵權,糾正錯誤署名;請求依法判令吳某某刊登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8萬元、精神損失費2萬元;請求依法判令上述7被告連帶承擔訴訟費等各項費用及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稱原告主動要求發布推廣
庭審中,被告吳某某的代理律師稱,吳某某與張某相識后,張某主動送其CD請其幫助進行網絡推廣,雙方口頭約定互不收取任何費用,吳某某將上述歌曲授權給北京龍天世紀文化有限公司時,詞曲作者均署名為張某。據其事后了解,龍天世紀在授權網易云音樂使用該歌曲時,也署名為張某。由于張某提供的證據為手機截圖,無法體現截圖時間、無法確認截圖歌曲為本案涉案歌曲,所以吳某某方對于證據真實性無法判定,不予認可。因此,代理律師認為,吳某某授權其他第三方對原告音樂作品進行網絡推廣,是基于原告的授權,并無侵權行為,不論音樂平臺有無上傳,或者是否出現信息錯誤,吳某某沒有過錯。
另外,代理律師辯稱,吳某某系國家一級詞曲作家,資深音樂制作人,以其在中國歌曲行業的地位和聲譽,在主觀上沒有侵犯原告作品權利的必要性。其還指出,對于一般的詞曲作者而言,沒有推廣渠道很難有機會免費將自己的作品上傳到各大網絡平臺進行推廣。原告要求的精神損失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反倒在整個事件中,吳某某承受了巨大的精神損害。
蝦米音樂、網易云音樂等音樂平臺則辯稱,他們與北京龍天世紀文化有限公司就包括本案涉嫌侵權歌曲在內的系列歌曲簽訂了《授權合作協議》(采買了涉案歌曲的獨家版權,包括詞曲著作權),約定該公司在合約簽訂前已擁有合約所列全部錄音錄像制品的合法權利(具體指詞曲、錄音錄像制作者信息網絡傳播權、表演者信息網絡傳播權),有權使用授權作品,因此是在取得合法授權的基礎上才上架的涉案歌曲,并不存在侵權的主觀故意,且已主動下線涉案歌曲,不應承擔責任。
該案將擇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