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張艷芳)7月25日,西安市政府印發《西安市城市道路命名導則》的通知,要求道路命名一般不以外國人名、地名或者漢譯外語詞語命名;一般不以行業、企業單位名稱命名;不得有償命名、更名和冠名。
一般不以
行業、企業單位名稱命名
根據通知,道路命名,其專名應當遵守以下規則,禁止采用損害國家尊嚴、妨礙民族團結、違背社會公德、格調低俗、宣揚封建權貴色彩以及易產生誤解和歧義的詞語;禁止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姓名命名;一般不以外國人名、地名或者漢譯外語詞語命名;一般不以行業、企業單位名稱命名;不得有償命名、更名和冠名。
新建道路名稱在全市范圍內應盡量避免重復,市區內的道路名稱不得重名、同音,確保道路名稱指位準確;采用序列化命名時,一般應以鐘樓為中心、向外輻射的方式命名,序列化命名應控制在個位數,并與區域道路序列化命名現狀保持一致;用字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不得使用自造字、異體字或廢棄的簡化字,避免使用生僻字或方言字,不得使用純數字序詞(城市環路除外)。
道路命名時
組織專家學者進行論證
道路命名,用詞要準確、規范,與道路的規格、功能、環境等相對應,一般為“大道”“大街”“路”“街”“巷”等。“大道”適用于寬80米以上(含80米)、長8000米以上(含8000米)的道路;“大街”適用于寬60米以上(含60米)、長5000米以上(含5000米)且較繁華的道路;“路”“街”適用于寬20米以上(含20米)、長500米以上(含500米)的道路;“巷”適用于寬20米以下,長度不超過500米的道路,一般用于居民地。
走向平行的相鄰道路命名時,一般應選取統一的起止點,如快速路、主干道、中心廣場和標志性建筑物、大型立交橋、重要的交叉路口等;道路較長時,可以采用同一專名分段命名的形式,分段命名時方位詞應當置于專名之后、通名之前,如XX東路、XX西路。道路超過10千米時一般需分段命名;走向平行相鄰的兩條道路,如使用同一專名,采用方位詞置于專名之前的形式命名,如東XX路、西XX路。
要求市、區縣和開發區應建立本級地名專家工作機構,道路命名時組織專家學者進行充分論證,并通過多種形式征集群眾意見;違反本辦法規定審批的道路名稱,由上級地名管理部門責令糾正或者予以撤銷;《導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