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吉源房地產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于2006年年底,多次向國家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工作人員行賄共計人民幣90萬元。日前,陜西省洛南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西安吉源房地產公司被判罰款50萬元,公司法人蘭某吉被判有期徒刑十個月。

  洛南縣人民法院(2019)陜1021刑初50號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單位西安吉源房地產公司及被告人蘭某吉,2018年8月26日因涉嫌犯單位行賄罪被商洛市監察委員會留置,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犯單位行賄罪經洛南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經該院批準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洛南縣看守所。

  洛南縣人民檢察院以洛檢公訴刑訴[2019]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西安吉源房地產公司、被告人蘭某吉犯單位行賄罪,于2019年4月16日提起公訴。洛南縣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審理查明,西安吉源房地產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蘭某吉,在收購西安高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下屬企業長安制藥廠時,為了得到時任西安高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薄某某的幫助和支持,順利取得長安制藥廠土地使用權,于2006年年底的一天,由被告人蘭某吉代表被告單位西安吉源房地產公司送給薄某某人民幣10萬元。隨后在薄某某的關照下,被告單位西安吉源房地產公司收購長安制藥廠的各種合同得以順利簽訂,并安置了下崗職工。

  西安吉源房地產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蘭某吉,為了讓時任西安市規劃局長安分局局長邵某某幫忙將長安制藥廠土地性質由工業用地改變為居住用地,分別于2008年中秋節前、2009年4、5月份、2011年中秋節前后送給邵某某人民幣10萬元、30萬元、10萬元,共計人民幣50萬元。后在邵某某的幫助下,長安制藥廠土地性質由工業用地改變為商業金融用地,并可建設經濟適用房。

  西安吉源房地產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蘭某吉,在辦理其公司吉源水岸都市花園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過程中,因存在邊角地未征收問題,為了能夠通過規劃許可,請時任西安市規劃局總工程師王某某幫忙,于2010年9、10月份,由被告人蘭某吉代表被告單位西安吉源房地產公司送給王某某人民幣30萬元。隨后,在王某某的幫助下,吉源水岸都市花園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得以審議通過。

  經查,被告單位西安吉源房地產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蘭某吉先后向多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國有企業單位工作人員行賄共計人民幣90萬元。在偵查階段,被告人蘭某吉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記者注意到,檢方提供了將近100余份文件、供述、辯解等證據證實、認定事實。

  洛南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西安吉源房地產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向國家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工作人員行賄共計人民幣90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依法應對其判處罰金。被告人蘭某吉系被告單位行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且系被告單位行賄的具體實施者,其行為亦構成單位行賄罪,依法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西安吉源房地產公司、被告人蘭某吉犯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事實成立,應予支持。鑒于被告人蘭某吉在偵查階段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故對其辯護人請求對被告人蘭某吉從輕處罰的辯護觀點予以采納。

  因考慮到被告人蘭某吉的犯罪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等因素,故對被告人蘭某吉的辯護人請求對被告人宣告緩刑的辯護觀點,不予采納。

  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的辯護人均稱被告單位及被告人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辯護觀點,與法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洛南縣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九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西安吉源房地產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50萬元(限判決生效后一次性繳納)。

  二、被告人蘭某吉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