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三秦都市報

  本報訊(記者 石喻涵)2019年11月25日,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西安交通大學原黨委常委、副校長張漢榮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漢榮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設備采購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人民幣1054.5萬元、美元17.5萬元以及價值4.3萬元的鉆石一顆,數額特別巨大;違規決策重大事項,違規減免合作方基礎設施配套費共計人民幣3877.2079萬元,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漢榮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漢榮作了最后陳述。

  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