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份,在西安市金輝悅府小區上班的26歲保安樊某,上班過程中突發疾病,直接被同事送往寶雞岐山老家。但是在去往寶雞的路上,樊某不幸身亡。生病后為什么不將樊某送到醫院,而是要送回老家?金輝悅府小區保安公司領導表示,小樊不是生病,是“中了邪”。

2020年7月24日上午10點左右,保安樊某正在西安市金輝悅府小區的院子內巡邏執勤,突然感覺不適。當同事發現時,樊某已經滿頭發汗,臉色發白。看到小樊情況不太好,同事便把這個情況上報給保安隊長,隊長則讓同事開車,將小樊帶回寶雞岐山老家。
為什么不將小樊及時送醫?同事回憶說,是因為小樊“中邪”了。“小樊年齡比較小,他當時說感覺自己‘中邪’了。領導說他之前也經歷過這種事情,人身體一虛就說明是‘中邪’了。就讓我跟另外一個人,開著車把小樊送回寶雞老家。”

樊某發病的地方位于西安市昆明路金輝悅府小區,距離寶雞岐山有近兩個多小時的車程。在送樊某回家的路上,車輛行經至眉縣時,樊某沒有了呼吸。最終經當地醫院診斷,26歲的樊某失去生命體征。事發之后,作為同鄉的同事輾轉聯系到了樊某的家人。

樊某母親向記者表示:“領導說是‘中邪’了,就往回家拉,因為我們沒有在跟前,就是不管怎么樣你也應該把孩子送到醫院去。”
樊某是家中獨子,家庭條件并不好,早些年就從寶雞來到西安打工,貼補家用,在金輝悅府小區當保安的時間也并不長。根據母親回憶,孩子平時身體狀況都挺好,沒有出現過大的疾病。
孩子就這么沒了,樊某的家人希望到孩子所工作的地方了解情況。當時,與樊某簽署雇傭合同的保安公司和樊某家屬進行了第一次溝通,雙方也簽署了協議。樊某父親說:“他們跟我們簽的協議,說是5天之后兌現,但是5天之后,就找不到人了。”7月29日,樊某父親再也聯系不上保安公司。由于當時樊某跟保安公司簽的合同只有一份,且被保安公司拿走,無奈之下,樊某父親只能找到金輝物業的工作人員。

作為家屬,樊某父親想知道孩子當時到底發生了什么,身體出現不適,公司為什么不選擇將孩子送到距離小區最近的、僅需要十幾分鐘車程的高新醫院,而是以“中邪”為由,把人送回了家。
記者跟隨樊某父親來到了金輝悅府小區,物業公司表示,他們跟樊某所在的保安公司是合同關系,保安公司每天給小區提供27名保安。
金輝悅府小區物業主管:“這是公司跟公司之間簽的合同,只要每天給我們派夠27個人就行了,他是他們公司派遣過來的,我們不管派的誰。我們只能是督促,幫助他聯系人員。”
記者:“你們是可以督促保安公司的?”
主管:“大記者同志,我們大領導都督促了,我一個小領導能督促個什么?”
記者:“保安公司給你們提供人,保安公司其他的問題,跟你們都沒有關系?”
主管:“我們以合同說話。”
記者聯系到樊某所處的保安公司隊長鄭某。鄭某當時陪同樊某一起回家,至于人為什么要送回老家不是送到醫院,他表示“小樊當時情況不穩定”。就目前的事情處理情況,鄭某則說自己不清楚:“他當時時好時壞的。現在這個情況我也不清楚怎么解決,我只是一個隊長,不是領導。”

就此事,記者咨詢了百望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余日升。余律師認為:首先,樊某的死亡屬于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視同工傷的情況;其次,關于責任主體,金輝悅府小區與保安公司如果存在正規合法的勞務派遣合同,那么保安公司作為派遣單位與樊某是有勞動合同關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兩個單位之間并沒有正規合法的勞務派遣合同,那么樊某與物業之間是形成了勞動關系,樊某本次工傷死亡的責任應當由小區物業來承擔。如果樊某有正規的社保,則賠償款項是由工傷基金支付,反之,則由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截至發稿前,樊某家屬表示,保安公司已經在同他們協商賠償問題。
記者:徐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