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物業收費管理辦法下月實施
物業問題引關注
三類車輛進入小區臨停 不得收費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業主收取相關費用,禁止變相收費、捆綁收費、強制收費。”《西安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物業話題近期引發群眾關注。近日,北京大成(西安)律師事務所陳晴律師向前來咨詢的業主們集中講解了部分熱點物業問題。
調價程序未履行完 按原標準交物業費
物業服務企業執行新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前,應當履行調價程序,在調價程序履行完畢前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物業服務費和停車服務費根據合同的約定按月計收,預收不得超過3個月(業主自愿繳納除外)。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通過合同約定。
已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別墅、公寓、商住綜合樓中的住宅、非住宅等政府定價范圍以外的物業服務費、停車服務費及其他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多層、高層)、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舊住宅的物業服務費和停車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房、車位空置超一月 物業費打七折
三類車輛臨時進入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不得收取費用。即臨時停放30分鐘之內的車輛(僅限配置有公共停車位的小區);執行公務的軍隊、武警、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殘疾人車輛(僅限小區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置的無障礙車位上停放的由殘疾人駕駛的專用機動車)。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物業服務費和停車服務費,業主暫不使用或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個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賃車位,經物業服務企業登記確認后,其空置期間的物業服務費、停車服務費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費標準的70%交納。
物業代收費用 不得收取手續費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營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也不得以未交物業費為由限制或者妨礙業主對水、電、氣暖的正常使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
在國家規定的質量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的維修和設備更換,由原建設單位負責,不得動用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由業主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