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安市民政局發布了關于西安市軌道交通車站命名規則的公示,具體內容如下↓

  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等文件規定,為健全完善我市軌道交通車站命名更名工作制度和流程,提升命名工作科學化水準,市民政局牽頭擬制了《西安市軌道交通車站命名規則》。為進一步提升《規則》的科學性和可實施性,現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征詢意見。

  一、公示時間

  202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1月30日,共10天。

  二、公示方式

  西安市民政局門戶網站。

  三、公眾意見提交途徑

  公示期間,社會各界可通過郵寄信件或者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郵寄地址:西安市未央區鳳城八路109號,西安市民政局(郵政編碼:710007)(請在信件封面注明“西安市軌道交通車站命名規則意見”字樣)。

  電子郵箱:xasdmb@qq。com(郵件標題請注明“西安市軌道交通車站命名規則意見”字樣)。

  熱忱期待您的參與,感謝您的建言獻策!

  西安市民政局

  2023年11月20日

  西安市軌道交通車站命名規則

  (公示稿)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軌道交通車站命名工作,加強地名標準化管理水準,根據國家、省、市地名管理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軌道交通為本市投資、建設、運營的軌道交通系統(不包含納入國家鐵路網運營的干線鐵路等交通系統)。

  第三條  市民政局(市地名辦)牽頭開展本市軌道交通車站及車輛基地(以下簡稱車站)命名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部門,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車站命名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本轄區內的車站命名工作,協助解決有關各方的分歧和矛盾。

  第四條  車站命名應當遵循“名地相符、指示明晰、用字規范、詞語簡潔”的原則并充分反映當地歷史、文化、地理特征。

  第五條 地鐵車站一般按照以下順序派生命名,可后綴方位詞突出車站指位:

  (一)車站所在區片或村落、鎮(街道)名稱;

  (二)車站周邊公共設施、標志性建筑名稱;

  (三)道路街巷名稱;

  (四)以上名稱因歧義、誤導、指位性差,或無以上名稱可選擇時,可擇定其他名稱。

  第六條  本規則所指區片,是歷史上形成、名稱沿用至今,有相對明確點位但邊界模糊的單一指位性區域;

  本規則所指村落,是指歷史上形成、名稱沿用至今且在全市范圍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及較強單一指位性的村落;

  本規則所指鎮(街道),是指按照行政區劃管理規定設置的鎮或街道;

  本規則所指公共設施、標志性建筑,是指在我市范圍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具有較強單一指位性的公共服務場所、公園、旅游勝地、名勝古跡、文物遺址、廣場、體育場(館)、公立醫院、高等院校、紀念地;

  本規則所指道路街巷,是指經市政府(市地名委)批準的,與軌道交通線路呈垂直交叉的道路。

  第七條 軌道交通線路的換乘車站應當使用同一名稱,并以最先命名的車站名稱為準,不得再行命名。

  第八條車站命名應當遵守下列禁止性規定:

  (一)不得使用樓盤(小區)、企業字號、商標名稱以及商業性建筑、設施和機構名稱;

  (二)不得使用雙站名;

  (三)不得使用標點符號;

  (四)不得與本市或與本市互聯互通的外地地鐵線網的地鐵車站重名,避免同音、近音、歧義;

  (五)不得違反國家、省、市地名管理法規的其它禁止性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車站名稱用字應體現“簡潔明了、指位準確”的原則,專名以兩個字或三個字為宜,一般不應超過五個字。

  第十條  經批準的車站名稱為標準名稱。各部門因軌道交通工程立項、規劃、設計、建設等需要,對外公布、懸掛、張貼、宣傳等使用的地鐵車站的規劃名稱或工程名稱,應當特別說明或在顯著位置注明,避免誤導公眾。

  第十一條  全市范圍內使用標準車站名稱的各類標志標識應規范統一,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車站標準名稱的羅馬字母拼寫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為統一規范。

  第十二條 車站標準名稱應保持穩定,一般不予更名。確需更名的,應當遵循“有利于地名文化的傳承保護、確保交通安全、方便群眾出行、厲行節約”等原則。

  第十三條 市民政局(市地名辦)按照《地名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完成車站名稱備案,負責向社會發布公告。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