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網訊(通訊員 李君涵 任靜濤)購買商品,很少有人注意產品標簽上的內容,而李小名在咸陽世紀金花商貿有限公司量販文林店購買了三盒核桃油后,以產品沒有按“營養標簽標準”進行標注,違反食品安全法,將咸陽世紀金花告上法庭。法院審理后判處被告咸陽世紀金花商貿有限公司退還原告李小名購物款594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判決下達后,咸陽世紀金花不服此判決,已向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4年11月13日,李小名在咸陽世紀金花商貿有限公司量販文林店處購買了三盒由寧強縣綠夢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漢水綠夢核桃油,單價為198元/盒,合計594元。

  該產品標簽上印有“核桃油中含有豐富的亞油酸、亞麻酸及大量天然維生素EAB煙酸及微量元素磷、鐵、鈣、鉻等多種對人體有益的營養物質。”但標簽上的營養成分表并未出現以上營養元素及含量。

  經李小名舉報,咸陽市渭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咸渭食藥2014第4001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咸陽世紀金花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預包裝食品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行為已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九項規定,決定對該公司處罰2000元。

  李小名以咸陽世紀金花商貿有限公司侵犯其權益,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咸陽世紀金花退回購物款594元;賠償5940元;因本此訴訟產生的所有打印費、電話費、交通費合計315元,由被告承擔。

  經查明,李小名曾多次在咸陽世紀金花下屬的各大量販購買商品,并投訴、索賠。而被告咸陽世紀金花商貿有限公司量販文林店辯稱,原告李小名并不是正常的消費者,他曾在被門店內購物索賠達十一次,原告是為了索賠而購物,索賠才是目的。

  法院審理認為,李小名在咸陽世紀金花處購買了三盒漢水綠夢核桃油,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司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有關問題的復函》中回復: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標示“富含某營養成分”或類似用語屬于營養聲稱范疇,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要求標示。所有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強制標示的內容包括能量、核心營養素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對除能量和核心營養素外的其他營養成分進行營養聲稱時,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出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被告咸陽世紀金花商貿有限公司量販文林店向原告所銷售的漢水綠夢核桃油不符合該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所以被告經營銷售的漢水綠夢核桃油違反了此規定,故其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原告李小名的購物款594元予以退還。

  而原告李小名曾多次在被告公司的各大量販購買商品、投訴進而索賠,說明原告并非是為生活需要而購買商品的普通消費者,故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關于十倍價款賠償的規定。遂做出上述判決。(文中姓名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