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持合法手續,李女士卻發現自己創辦的幼兒園的名稱成了另一家幼兒園的名字,就連法定代表人也成了他人。
完成新園設計去報備
發現園名被別人用了
李女士2000年與人合伙申辦幼兒園,當年以“銅川市新區第一幼兒園”的名義獲得國有土地使用證,2004年相關手續辦理完成并開園;2007年合伙人退出后,李女士向教育部門和民政部門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2009年獲得變更證書;2010年,李女士將幼兒園場地租賃給其他幼兒園繼續使用。
“當時想著以后還要辦園,所以能審核的相關證件,我一直都在審核。”李女士表示,因為2010年后確實沒有辦學,就停止了教育部門辦學資格證的審核。但民政和質檢部門的審核每年都在進行。
12月11日,李女士告訴華商報記者,2016年,租賃合同到期,她準備提升改造幼兒園,擴大辦學規模,所以幼兒園暫時停園。2018年初,完成新園區設計布局后,她到有關部門報備時才發現,早在2016年,銅川市新區第一幼兒園的名稱已被一所公辦幼兒園使用,而且“銅川市新區第一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變成他人。“土地所有證上使用人是‘銅川市新區第一幼兒園’,我現在就是想變個名字重新辦園,土地手續都過不去,更別提規劃等其他部門。”李女士說,無奈之下她從今年7月向有關部門反映問題至今,得不到任何回應。
李女士出具了她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50年使用權的文教用途國有土地使用證、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等多張證書和證明,上面均顯示法定代表人為李女士本人。
教育局:已取消辦學資格 但文件未找到
銅川市教育局新區分局副局長郭海峰稱,2004年批準過一個銅川市新區第一幼兒園,2007年法定代表人發生過變更,2009年的時候發過一個辦學許可證,法定代表人正是李女士。
“辦學許可證要年檢,有效期是一年,從2009年發放后,(新區第一幼兒園)一直沒有年檢,也沒有辦學。”至于名稱為何會被其他學校使用,郭海峰表示,2016年銅川新區為加大學前教育,給小區配建幼兒園,經新區管委會研究,確定錦繡園幼兒園為“銅川市新區第一幼兒園”。
對于撤銷李女士民辦幼兒園辦學資格的文件,郭海峰表示,取消該民辦幼兒園辦學資格應該有公告和文件,正常情況下,取消辦學資格教育部門都會通知注銷并登報公示,但目前教育局還沒有找到,李女士的情況之前從未發生過。
對于取得辦學許可證后卻未辦學的單位,教育部門能否直接撤銷其辦學資格,郭海峰回應,很多事情都在完善過程中,除發生重大教學安全事故之外,主管部門不能直接取消其辦學資格。
民政局:沒文件沒告示 已撤銷登記證書
12月11日,銅川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科科長雷孟遠表示,根據民政部令第27號《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第十條:登記機關對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或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予以撤銷登記并公告。因此李女士的“銅川市新區第一幼兒園”已被撤銷。記者提出能否查看撤銷公示或文件時,“沒文件、沒告示,就是撤銷了”,雷孟遠說。隨后,雷孟遠出示了一份名為《關于對2016年度市級社會組織年檢情況的通報》(銅民發[2017]70號)的文件,并表示“銅川市新區第一幼兒園”的名字在該文件擬撤銷登記的社會組織名單中。但該文件中并未出現“銅川市新區第一幼兒園”。雷孟遠說:“文件上擬撤銷登記的社會組織中的‘銅川市第一幼兒園’就是‘銅川市新區第一幼兒園’,文件上少打了兩個字。”
“紅頭文件代表的是一級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的法規政策,官方正式文件竟然會出現‘少打了兩個字’的‘差錯’,讓人無法理解。”李女士說,更何況這份名單僅僅是擬撤銷名單,而并非是正式撤銷。”截至記者發稿時,涉事部門銅川市教育局新區分局提供了一份落款日期為2018年12月6日的《關于銅川市新區第一幼兒園(民辦)更名的批復》,同意將原銅川市新區第一幼兒園更名為銅川市新區陽光青葵幼兒園,按照相關規定重新申辦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李女士說,這份批復,她不知道又要跑多久。
>>律師說法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告知當事人
針對此事,陜西省莊威律師事務所律師周興武表示,程序的合法性是行政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基礎。行政機關的紅頭文件在準確的前提下,還要有準確送達。就目前實際情況判斷,這份件沒有依法公示和送達,因此,該文件也對當事人不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周興武律師表示,因為“銅川市第一幼兒園”和“銅川市新區第一幼兒園”沒有關系,“銅川市新區第一幼兒園”在沒有被撤銷的情況下,可以要求依法核準,并要求延續主體資格。如果主體資格已經被他人使用,管理部門誰把主體資格給出去的,誰就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北京大成(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朝澤表示:無論是民政部門撤銷登記還是教育主管部門取消辦學資格,都屬一種行政處罰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如果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的,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如果沒有履行以上法定程序,有可能導致行政處罰無效。 華商報記者 袁小鋒 實習記者 田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