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6月16日),12309中國檢察網公開一法律文書,陜西安康白河縣兩名新冠肺炎患者不如實提供密切接觸者信息被公訴。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124301971********,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安康市白河縣**鎮**村**組,現住白河縣**鎮**村**組**樓**樓,無業。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白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3月26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之女),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124301993********,漢族,大學本科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安康市白河縣**鎮**村**組,現住白河縣**鎮**村**組**樓**樓,湖北省武漢市**資源管理有限公司職工。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白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3月26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白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李某乙與史某某由武漢市乘火車至十堰市,由親友駕車接回**鎮家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引發后,白河縣委、縣政府于2020年1月22日,成立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領導機構,同日召開會議安排部署疫情防控工作。

  2020年1月23日,**鎮**村黨支部書記楊某某摸排確定李某乙系武漢返鄉人員,即上報**鎮政府。1月24日9時許,楊某某按照鎮政府安排,通過電話告知李某甲武漢返鄉人員要居家隔離等疫情防控要求。李某甲及家人仍于1月24日(農歷2019年臘月三十)中午邀請30名親屬在家中聚餐。

  2020年2月2日李某甲出現發燒癥狀,2月3日被診斷為新冠肺炎疑似病人。當日白河縣疾病控制中心依法先后對李某甲、李某乙展開流行病學調查,李某甲、李某乙均以病情診斷不一定準確等為由,均只提供了家庭三人外密切接觸人員7人

  白河縣疾病控制中心依法向**鎮政府發出第19號防控指導意見書(9人,含李某乙及其母王某某)。2020年2月4日李某甲、李某乙二人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人(王某某亦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人),白河縣疾病控制中心再次對李某乙展開流行病學調查,2020年2月5日李某乙提供密切接觸人員有李某丙和李某某兩家共8人,未說明全部人員的姓名

  縣疾病控制中心工作人員通過摸排等方式確定其他密切接觸人員,于2020年2月5日依法向**鎮政府發出第21號防控指導意見書(58人,較19號防控指導意見書中新增51人)。同日白河縣新冠肺炎指揮部發出關于加強**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6號)。縣疾病控制中心工作人員在**鎮村等單位配合下,繼續調查二被告人及有關人員的密切接觸人員,于2月7日依法向**鎮政府發出第29號防控指導意見書(共計95人,較21號防控指導意見書中新增38人)。二被告人不及時提供密切接觸人員34人。因二被告人及家庭成員在**鎮密切接觸人員103人,后被隔離未發生新冠肺炎確診病人、疑似病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白河縣委辦、政府辦關于成立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領導小組、建立聯防聯控工作機制的通知,白河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關于加強**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6號),白河縣疾控預防控制指導意見書,微信聊天記錄,通話記錄,安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驗報告,戶籍證明,社區調查評估意見書、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證人王某某、史某某、李某丙、李某戊、楊某乙、周某某等人證言;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供述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白河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乙在武漢市爆發新冠肺炎時返家,未做好相應防控工作。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白河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不聽鎮村要求仍組織聚餐,造成密切接觸人員增多

  當李某甲、李某乙先后被診斷為新冠肺炎疑似病人、確診病人后,面對疾病預防控制部門依法調查,不及時、不如實提供密切接觸人員信息,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

  因造成隔離多人,且造成防控隔離工作受阻,使**鎮疫情防控上升封閉管理,屬有新冠肺炎傳播嚴重危險的情形,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如實供述,構成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二被告人各判處拘役六個月,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對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