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一“摩友”
駕駛摩托車上高速
被處罰
因不服行政處罰
他把高速交警
告上了法庭
今天(9月8日)上午
安康鐵路運輸法院
公開審理了這一案件

原告陳先生訴稱,2020年7月5日中午,自己駕駛二輪摩托車從陜西省臨潼收費站駛入高速,7月5日下午17:38分在十天高速公路安康收費站駛出高速時,被安康高速交警大隊執勤民警以違反禁止標志標線為由,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九十條之規定,處以200元罰款,駕駛證記3分處理。
陳先生認為,兩輪摩托車不屬于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符合法律規定,并且,臨潼收費站入口處并未設置禁止摩托車駛入高速公路的標牌。因此,陳先生不服行政處罰,向安康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行政處罰。

安康高速交警大隊稱,高速公路運營管理部門在安康境內高速各收費站入口處設有摩托車禁止駛入通行高速的交通標志,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屬于交通信號,所有機動車駕駛人都應遵守。正如法律規定了機動車在城市道路上的通行條件,并不能理解為機動車可以在城市任何道路上任意通行,仍應按照相關交通標志、標線通行。因此,陳先生駕駛摩托車在安康境內高速公路上行駛屬于違反交通標志,應予以處罰。

庭審中,當事雙方就摩托車能不能上高速等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
最終,法庭宣布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