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于2016年的陜西府谷“10·24”特大爆炸案,此前三名非法制造炸藥的被告人已被判死刑,近日,當地對存在瀆職的警務人員的追責也有了結果。

  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8月25日公布的二審裁定書顯示:案發地轄區新民派出所原教導員呂正榮、原副所長孫鵬飛及派出所所屬的新城川警務室原負責人韓黨雄,犯玩忽職守罪,分別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

  此案一審判決后,三名被告人曾不服上訴,提起公訴的靖邊縣人民檢察院認為量刑畸輕,也提起抗訴。榆林中院二審裁定認為,本案系一果多因,應客觀評價三人的責任,不能將本案所有的責任全部歸咎于三人,遂維持原判。

  該瀆職案的判決文書中認定,此次爆炸造成14人死亡、11人重傷,38人輕傷、48人輕微傷,截止2017年2月17日,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9836021.62元。

  大爆炸牽出轄區公安瀆職,三人被判刑

  2016年9月份,府谷縣新民鎮打井塔村(屬新城川警務室轄區)村民張某丙將自己房屋出租給郝衛杰、陳英朝、陳普等人非法制造炸藥。當年10月24日,在制造炸藥過程中發生爆炸。

  大爆炸發生后,呂正榮、孫鵬飛、韓黨雄三人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捕。

  法院判決認定,2016年,府谷縣公安局與各基層派出所簽訂了《緝槍治爆工作責任書》、《府谷縣公安局槍爆物品大排查工作責任書》,明確派出所所長或主要負責人為轄區緝槍治爆專項活動第一責任人,要求派出所和轄區各涉爆單位、所長和管區民警、管區民警與村委會、村委會與村民逐層簽訂責任書,堅決取締非法生產炸藥、雷管窩點和煙花爆竹家庭小作坊,要對易滋生非法制販槍爆物品的城鄉結合部、出租房屋、廢舊廠房等部位、場所進行重點排查,要求制定槍爆物品大排查工作責任制,各派出所更要組成專門工作組,落實責任,每月每季逐村逐戶進行排查。

  2016年2月至10月24日爆炸案發生前,府谷縣公安局分別開展了緝槍治爆專項行動、槍爆物品大排查行動、民爆物品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專項行動等專項清查活動,要求各基層派出所對轄區內易滋生非法制販槍爆物品的城鄉結合部、出租房屋、廢舊廠房等重點部位、場所,開展全面、徹底地排查,要橫到邊、縱到底,堅決不留死角死面、不漏事項。

  然而,呂正榮作為新民派出所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緝槍治爆專項活動第一責任人、槍爆物品大排查第一責任人、專項活動領導小組組長,在爆炸物品日常監管工作方面疏于管理,沒有落實相關責任,未對警區內的流動、暫住人口和房屋出租登記工作進行安排部署。孫鵬飛作為警區警長、新城川警務室分管領導,未對警區內的流動、暫住人口和房屋出租登記工作進行安排部署,亦未對民爆物品進行逐戶排查,未發現轄區內非法制造爆炸物等安全隱患。韓黨雄作為新城川警務室的負責人,沒有認真履行對轄區內的流動、暫住人口和房屋出租進行登記的工作職責。

  法院認為,三人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未排查轄區內出租房屋、流動人口,未發現轄區出租房屋內非法制造炸藥,直至發生爆炸事件,最終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2019年10月18日,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靖邊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呂正榮、孫鵬飛、韓黨雄犯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

  二審:一果多因,不能將所有責任歸咎于三人

  宣判后,呂正榮、孫鵬飛、韓黨雄均不服判,分別上訴。靖邊縣人民檢察院也提起抗訴,榆林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

  靖邊縣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原審判決對三被告人量刑畸輕,確有錯誤。三被告人的玩忽職守行為造成的后果遠超法律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應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且原審判決將基準刑確定為三年實屬錯誤,更不應宣告緩刑。同時三被告人玩忽職守實屬情節嚴重,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原審判決對三被告人宣告緩刑亦屬錯誤,如此刑罰無法彌補三被告人給國家、人民造成的重大損失,無法體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對于檢方“應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的抗訴意見,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沒有支持。該院認為,三上訴人不能正確、切實履行公安民警的職責,對轄區內的爆炸物品疏于監管,對緝槍治爆專項活動沒有進行具體的安排部署和認真檢查督促,不能及時掌握其轄區范圍內流動人口及房屋出租情況,導致“10·24”爆炸案的發生,確實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該爆炸案所造成的嚴重后果系由村民張某丙私自出租違建彩鋼房、犯罪分子郝衛杰非法制造炸藥的犯罪行為所直接引發,是爆炸案的決定因素,因此,本案系一果多因,應客觀評價三上訴人的責任,不能將本案所有的責任全部歸咎于三上訴人。

  2020年7月27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抗(上)訴,維持原判。

  另據中新網報道,2018年9月12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對這起特大爆炸案中,非法制造炸藥的被告人郝衛杰等11人公開宣判,其中郝衛杰、陳英朝、袁保欣被判處死刑,被告人郝凈杰、陳普被判死緩,其余被告人也分別獲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