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袁輝 白雋永 記者 謝斌 實習生 秦之琳)因被人毆打致其受傷,市民狀告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公安局副局長出庭應訴。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后,未央區的行政機關負責人首次因“民告官”出現在法院的被告席上。
該案起于2012年1月9日,原告劉某去北京辦事,次日返回西安下車后被兩名年輕人毆打,致其受傷。過路出租車司機撥打110報警,公安未央分局新府路派出所立即出警。第二天,派出所立案并開始調查,目前該案尚在辦理中。于是劉某以不履行法定職責將公安機關訴至法院。
近日,未央法院行政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的一位副局長代表公安未央分局出庭應訴。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就原告是否超過起訴期限、被告是否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等焦點問題進行了辯論。
庭審結束后,劉某表示,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給他帶來了希望,讓他和政府部門的負責人平等地坐在了一起,他希望法院能盡快予以宣判。被告方表示尊重法院的裁判,不管裁判結果如何,其都會全力履行法定職責,并在今后的行政訴訟中大力推行負責人出庭制度。
鏈接:今年5月1日實施的《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弊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