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夫妻鬧矛盾 民政局成被告 女方:婚姻登記處沒發現離異男子還有孩子

  單身女子王紅(化名)與離異男子付強(化名)登記結婚不久,發現男方還帶有孩子,遂以男方隱瞞婚姻史,婚姻登記處在審查程序上存在瑕疵為由,將雁塔區民政局起訴。法院審理后依法駁回其要求民政局撤銷結婚登記的訴訟請求。昨日,王紅頗為失落地說,“事情鬧到這一步,這婚離定了,只怪自己當初太草率了。”

  2014年初,王紅經人介紹認識了某公司經理付強,交往過程中得知其離異,但王紅當時并未嫌棄付強是二婚。當年9月2日,雙方拿著相關證件及證明,來到雁塔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按程序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可婚后不久,王紅發現付強離異后還帶有一個孩子,因此多次爭吵,矛盾逐漸加深,感情破裂,王紅認為付強向她隱瞞婚姻史及提供的戶籍證明涉嫌違規,雁塔區民政局在審查程序上存在瑕疵,于今年1月4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雁塔區民政局撤銷關于她與付強的結婚登記手續。

  雁塔區法院受理后審理認為,王紅和付強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同時提交了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及付強離婚證等必要證明材料,雙方自愿履行了法律程序,婚姻登記處按照《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的要求,經審查,認為雙方符合結婚條件,準予登記結婚,其登記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遂依法駁回了王紅要求民政局撤銷結婚登記的訴訟請求。

  《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但王紅和付強屬于自愿登記結婚,所以不存在撤銷婚姻登記的法定事由。付強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上填寫的婚姻狀況為離婚,是否隱瞞帶有小孩的事實,不屬于婚姻登記處在婚姻登記中應當審查的情況。

                                                  (編輯:wsx0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