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7日上午,陜西洛川縣一段男子暴打幼童的視頻在網上迅速傳播,后經調查核實施暴者王蛟龍曾患有精神分裂癥;2016年4月1日,西安小寨銀泰城門口發生一死三傷的慘案,經核查行兇者趙某系精神病患者;2016年5月20日,商洛一精神病患者鬧事持刀砍人,后被制服,送醫治療。據悉,僅陜西省就有精神病患者12萬人,精神病人傷人、殺人事件屢見不鮮,給人們的安寧生活帶來隱患。那么,精神病人傷人到底應不應該擔責?應由誰來擔責?近日,閻良法院就審結這樣一起案件。
2015年10月的一天早晨,六十八歲的趙奶奶像往常一樣,早早起床去菜市場買菜,之后回家給孫子準備早飯,但是,這次她沒想到自己會住進醫院。趙奶奶買完菜往家返回的時候,一個二十多歲的小伙走過來用力將趙奶奶撞倒在地,然后就是一頓拳打腳踢,周圍的人還沒反應過來小伙已經大搖大擺的走了,周圍的人趕緊打電話報警,并叫來了救護車。后來才知,施暴的小伙叫張勇。打人后的張勇倒是輕松,在街上吃了一碗豆腐腦,回家睡覺去了。
公安民警將張勇帶到派出所訊問,張勇父母提出張勇患有精神病,要求對其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鑒定,公安機關依法委托鑒定,經鑒定張永患有單純型精神分裂癥,施暴時處于發病期,由于受精神病理的影響,使其喪失了對其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無刑事責任能力。公安機關經調查了解,張勇原系閻良某公司職工,年少時因高考失利,精神受到刺激,以前跡象不明顯,后逐漸嚴重起來,現在基本在家不出,平日有父母看護,事發當天張某偷偷溜出。在詢問張勇為何傷害趙奶奶時,他說 “我就覺得她太老了,長的難看的很,我就故意撞到她把她打了一頓。”鑒定意見出來后,公安民警只能讓張勇父母將其帶回家監護治療。趙奶奶和張勇父母之間對民事賠償部分無法達成調解,最后趙奶奶訴至法院。庭審中,張勇父母及代理人以家中沒錢為由,無能力賠償。因雙方分歧太大,最后法院依法判決由張勇的父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精神病患者傷人被稱作“躲不起的傷害”,常人在生活中無法預測,精神病患者傷人責任到底由誰來承擔呢?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案中,張勇在犯病期間施暴,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同時,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北景钢?,張勇自己沒有財產,其父母因疏忽導致張勇脫離監護傷害他人,因此,張勇父母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判決發出后,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提醒:作為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要切實履行監護責任,給他們應有的關愛,不僅可以避免他們長期與他人缺少交流性情孤僻異常導致病情加重,也可以及時制止其肇事肇禍行為,這既是對弱勢群體負責,也是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負責。(來源:西安中院 作者:閻良法院 王惠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