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劉某系某工程公司員工,2015年7月23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經西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劉某因工死亡。后劉某家屬與公司因賠償問題發生糾紛,遂向西安市未央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裁決公司支付劉某家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590125.48元;并按月支付劉某之子供養親屬撫恤金1500元,至其滿足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條件。工程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未央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經過]
承辦法官閱卷后了解到,劉某生前育有一子,今年8歲,劉某與孩子的母親并未領取結婚證,現孩子母親下落不明,孩子隨劉某之父生活。劉某之父系西安市高陵區某村農民,平時靠劉某供養,亦無其他生活來源。劉某死亡后,其父、其子精神受到極大傷害,生活也陷入困境。工程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賠付能力有限。且認為劉某系因交通事故死亡,劉某家屬已得到事故肇事方及保險公司的賠償款,不應再向其索要大額賠償金。雙方為此爭執不下。
了解案件詳情后,主審法官采取“背靠背談心、面對面談差異”的方法開展調解工作,一方面開導疏解劉某家屬情緒,將調解的話題從劉某與公司負責人在用工關系中的感情方面入手,以“情”、“理”作為突破口,使家屬情緒恢復到穩定狀態,并同意作出一定讓步。另一方面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從法律、社會倫理道德等方面勸說公司承擔起自己的責任,以負責任的態度和利于糾紛的實際解決,從人文關懷角度適當考慮死者家境及小孩撫養問題等實際困難。
[調解結果]
經過主審法官耐心細致的勸解,一步一步地拉近雙方的心理預期。最終,雙方達成一致,工程公司分三次支付劉某家屬共計40萬元。雙方當事人均對調解過程和結果表示滿意。至此,該起工亡糾紛歷經兩年,終于以圓滿化解糾紛告慰死者亡靈。
[案件評析]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的,欠繳期間發生工傷的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項目和標準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本案中,劉某因工死亡,其親屬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的,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工傷保險關系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勞動者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本案中,劉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被認定為工亡,其家屬可以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
因現行法律規定,工傷職工最終獲得賠償可能涉及如下程序:確認勞動關系、認定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仲裁及訴訟、執行程序。全部程序下來,少則兩三年、多則四五年。在此期間,受傷職工因不能得到及時的賠償,給其后續治療及生活帶來諸多困難,也讓其對單位積怨彼深,容易引發沖突事件。故發生工傷后,通過人民調解、司法調解,既能快速獲得賠償,保障合法權益;又能及時修復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促進社會和諧。此案調解中,主審法官向當事人講解相關工傷賠償的法律法規,循循善誘地開展教育引導,將雙方主張的差距縮小,引導雙方互相體諒,然后通過說明糾紛利弊,權衡雙方的實際困難,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促使當事人換位思考、互諒互讓,僅用21天,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行政庭 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