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張伊首席記者謝斌)通過網絡購買了作弊工具,分工明確,聯系駕校學生,指揮作弊學員答題。近日,未央法院對周某某等3人組織考試作弊一案進行宣判,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以來,該院受理的第一起組織考試作弊案。
周某某、廖某某、歐某某為牟取不法利益,共同預謀組織他人在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中作弊,并通過網絡購買了4套作弊工具,分工由周某某負責裝卸作弊設備、廖某某負責聯系駕校學生、歐某某指揮作弊學員答題,每次收取作弊學員的費用為每人600元至1000元不等。
自2015年6月份開始,3被告人在考試之前將微型攝像頭、發射器、無線耳麥等作弊工具安裝到作弊學員身上,利用微型攝像頭在考試過程中接收試題圖像,于場外答題后通過耳麥將答案傳給作弊學員。2015年12月22日,3人在西部車城快捷酒店327室組織一名考試學員作弊時被發現并被抓獲。法院審理后認為,3被告人為牟取不法利益,在國家行駛證考試中組織他人作弊,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結合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分別判處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法官提醒,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8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在該修正案實施之前,對組織考試作弊的行為一般處以行政處罰,修正案實施后該行為均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