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惠生:人民檢察制度的陜甘寧邊區探索
作者:延安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劉惠生
陜甘寧邊區時期是中國革命從勝利走向更大勝利的重要歷史階段,也是人民檢察史上不可或缺的重要節點,其與瑞金紅色檢察一脈相承,歷經“三落三起”,發展跌宕起伏。探尋陜甘寧邊區時期檢察的“三落三起”,從中可以得到很多啟示。
一、從“孤軍奮戰”到“分庭抗禮”
——陜甘寧邊區檢察的“一落一起”

陜甘寧邊區政府成立于1937年9月6日,在此之前的1937年7月12日,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成立。再往前追溯,中央工農檢察人民委員部于1931年11月就已在江西瑞金成立,1935年10月中央紅軍長征到達陜北,11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駐西北辦事處成立,下設工農檢查(察)局,①頒布了《工農檢察局的組織條例》。②1937年2月13日,中央司法部頒布第一號訓令,確定建立和健全裁判部;2月22日頒布第二號訓令,決定省、縣兩級裁判部設國家檢察員,最高法院設國家檢察長和檢察員,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③謝覺哉任最高法院國家檢察長,徐世奎任最高法院國家檢察員;2月28日,成立了延安市特別法庭,任命廖承志為庭長,周景寧為副庭長兼任國家檢察員;3月7日又將延安市特別法庭改為延安市地方法庭,任命周景寧為庭長,蘇一凡為國家檢察員。④也就是在這個時期,周景寧以國家檢察員身份向延安市特別法庭提出的對白蘭英盜竊案的起訴書,是目前發現最早的“起字第一號”起訴書,起訴書中提出了附帶民事訴訟。同時,還提出對彭寶山、魏金蘭、白玉花共同盜竊嫌疑案的不起訴處分書(“不字第一號”)。⑤1937年6月7日,延安市地方法庭庭長周景寧、國家檢察員蘇一凡聯合發布了《延安地方法庭布告第一號》,這是審檢第一次聯合發文。這個時期,無論是檢察機構人員還是檢察案件辦理都初具規模,有些還具有首創性和開拓性。
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成立后,按照國民政府“審檢合并”的要求,高等法院編制有檢察長和檢察員各1人,但實際上,高等法院只配備了檢察員徐世奎1人,檢察長一直未配備。1939年1月,陜甘寧邊區第一屆參議會決定在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設置檢察處,但檢察長仍未配備,檢察員也由徐世奎改為劉臨福擔任。雖然這個時期時任抗大政治部副主任胡耀邦以公訴人的身份和檢察員徐世奎蒞庭公訴過黃克功逼婚殺人案,劉臨福也以檢察員身份蒞庭公訴了多起案件,但從總體上看,檢察工作主要依靠檢察員個人“孤軍奮戰”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可以將其看作是“一落”。
陜甘寧邊區在抗戰中的重要性,決定了“保衛與鞏固陜甘寧邊區是全邊區和全中國人民的共同任務” ,⑥也決定了陜甘寧邊區司法工作“保證抗日民主制度及邊區人民的合法利益” ⑦的重要地位。1939年4月公布的《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組織條例》明確規定:“高等法院檢察處,設檢察長及檢察員,獨立行使其檢察職權。”檢察長之職權如下:(一)執行檢察任務;(二)指揮并監督檢察員之工作;(三)處理檢察員之一切事務;(四)分配并督促檢察案件之進行;(五)決定案件之裁定或公訴。檢察員之職權如下:(一)關于案件之偵查;(二)關于案件之裁定;(三)關于證據之搜集;(四)提起公訴,撰擬公訴書;(五)協助擔當自訴;(六)為訴訟當事人,或公益代表人;(七)監督判決之執行;(八)在執行職務時,如有必要,得咨請當地軍警幫助。《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組織條例》還特別規定了“書記員隨從檢察處或法庭執行職務者,應服從檢察長或庭長之指揮”。⑧檢察處成立后檢察長一直未配備,這個局面一直持續到1941年1月李木庵擔任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檢察處第一任檢察長。李木庵任檢察長期間主張“審檢并立”,雖然行政事務仍由高等法院管轄,但檢察工作直接對邊區參議會負責,受邊區政府直接領導,檢察工作大有與法院“分庭抗禮”之勢。這個時期的很多文件都是由時任高等法院院長雷經天和檢察長李木庵共同署名,呈報陜甘寧邊區政府主席林伯渠和副主席李鼎銘“查核示復”,如1941年12月21日呈報的“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審核死刑案件意見書” ,⑨就是其中一個例證。
二、從“機構裁撤”到“審檢并立”
——陜甘寧邊區檢察的“再落再起”

就在陜甘寧邊區檢察工作順利開展之時,由于國民黨的經濟封鎖和抗日戰爭形勢的變化,1941年11月,陜甘寧邊區第二屆參議會決定邊區政府實行“精兵簡政”。1942年1月,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檢察處及各縣的檢察員首先被裁撤,普通檢察任務由法庭庭長、推事或者司法處裁判員直接負責,如果有保安處的,特別案件由保安處保安科員負責檢察。陜甘寧邊區檢察面臨 “機構裁撤”“人員分流”“工作劃轉”,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檢察處檢察員劉臨福也于1942年3月被分流到延安市安塞縣政府司法處擔任裁判員。在這個時期,延安整風運動正在進行,以雷經天為代表的工農司法人員與以李木庵、朱嬰等為代表的知識分子在審級制度、司法地位、檢察機構的設置、審判的依據、司法干部的任用條件及培訓等方面產生了分歧。這場爭論也深刻地影響了這個時期的檢察工作,檢察機構和人員裁撤了,但檢察工作沒有中斷,有關檢察制度的討論也沒有停止。1943年12月召開的陜甘寧邊區司法工作檢討會議對司法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方向性的意見;1945年10月召開的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推事審判員聯席會議”,對檢察制度的討論有了新的進展,時任高等法院代院長王子宜在會議開幕式上明確提出將檢察制度作為討論的議題之一;1945年12月,陜甘寧邊區司法會議提出重新建立檢察制度;1946年5月5日,陜甘寧邊區第三屆參議會常駐會決定在邊區高等法院重新設置檢察處。邊區政府主席林伯渠指出,必須健全司法機關和檢察機關,司法機關對法律負責,進行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地方行政的干涉;檢察機關執行檢察人民和公務人員違法行為之職權”⑩ 。
根據陜甘寧邊區第三屆參議會決定,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設置檢察處,分庭和縣設立檢察員,馬定邦被任命為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第二任檢察長,劉臨福和折永年被任命為檢察員。馬定邦擔任檢察長后,于1946年7月主持召開了陜甘寧邊區首屆檢察業務研究會,邊區高等法院院長馬錫五、副院長喬松山蒞會指導。陜甘寧邊區綏德分區黑長榮、關中分區楊直、三邊分區陳維光、隴東分區王生弟參加了會議。這次會議意義重大,是陜甘寧邊區時期首次也是唯一一次檢察業務研究會,總結了過去工作的經驗,對今后檢察工作的范圍、組織機構、名稱和各種工作制度進行了討論研究?。
1946年10月,根據陜甘寧邊區第三屆參議會第一次大會關于健全檢察制度的決定,陜甘寧邊區政府發布命令,將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檢察處改為“陜甘寧邊區高等檢察處”,綏德等大分區成立高等檢察分處,大縣還配置了檢察員。同月,陜甘寧邊區政府公布《陜甘寧邊區暫行檢察條例》,對檢察機關辦理各類案件應遵循的程序作了詳細規定。
1946年11月12日,陜甘寧邊區政府發布命令,明確各級檢察機關之職權、組織及領導關系,規定高等檢察處受邊區政府之領導,獨立行使職權;各高等檢察分處及縣(市)檢察處,均直接受高等檢察長之領導。?陜甘寧邊區高等檢察處的成立和《陜甘寧邊區暫行檢察條例》的頒布,標志著真正意義上的“審檢并立”,也標志著檢察工作從“再落”到“再起”。
三、從“暫不建立”到“檢察成立”
——陜甘寧邊區檢察的“三落三起”
《陜甘寧邊區暫行檢察條例》的頒布和陜甘寧邊區首屆檢察業務研討會的召開,標志著檢察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1947年3月,國民黨胡宗南進攻延安,黨中央和陜甘寧邊區政府不得不撤離延安,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也被迫“轉移”,司法人員有的轉入部隊,有的進入其他機關工作,檢察干部有的也被調參戰,高等法院檢察處無形中被撤銷,檢察工作也自然不復存在。1948年4月解放軍收復延安后,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變更為陜甘寧邊區人民法院,下設西安人民法院、陜北人民法院、晉南人民法院,但檢察處和檢察員卻未提及。1949年2月,陜甘寧邊區政府和陜甘寧邊區人民法院聯合決定,鑒于“干部的非常缺乏,檢察制度可暫時不建立,其職務仍由公安機關和群眾團體代為執行”。?從1947年3月“無形撤銷”到1949年2月“暫不建立”,是陜甘寧邊區檢察最無奈的“一落”。
1949年6月,陜甘寧邊區政府由延安遷至西安,1950年1月陜甘寧邊區政府結束工作并撤銷。1950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署西北分署和陜西省人民檢察署成立;1950年5月,陜西省人民檢察署延安分署成立,之后陜甘寧邊區各縣相繼設立了檢察院。陜甘寧邊區檢察也終于完成了其歷史使命,從延安再出發,踏上新征程。
回顧陜甘寧邊區時期檢察工作“三落三起”的曲折經歷,為我們理順人民檢察的發展脈絡提供了歷史坐標,也為我們見證人民檢察制度的傳承發展提供了重要依據。
第一,陜甘寧邊區時期檢察機構雖然經歷了“分分合合”,但始終沒有脫離堅持黨的絕對領導這條路線。無論是“因時而落”還是“順勢而為”,自始至終“受邊區參議會之監督,邊區政府之領導” ,?自始至終都強調服務政治,服務大局。1941年11月林伯渠主席在陜甘寧邊區第二屆參議會的報告中講道:“邊區的司法制度,是民權主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保護的是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權、政權和財權,而打擊的是不可救藥的漢奸和土匪。它是服務于政治的,它又向人民負責。”?
第二,陜甘寧邊區時期檢察制度雖然經歷了“起起伏伏”,但始終沒有脫離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這條主線。無論是“審檢合署”還是“審檢并立”,自始至終都堅持人民利益至上,自始至終都強調堅持群眾路線,堅持司法為民。1939年1月林伯渠主席在陜甘寧邊區第一屆參議會的報告中講道:“邊區司法工作的目的,在于保證抗日民主制度及邊區人民的合法權益,邊區司法工作的優點在于:實施法律制裁的主要對象是破壞抗日民主制度的漢奸土匪等;處理案件不拘形式,一切為了人民方便。” ?
第三,陜甘寧邊區時期檢察理念雖然經歷了“反反復復”,但始終沒有脫離堅持法治公平公正原則這一底線,始終堅持司法審判獨立和檢察履職獨立,始終都強調重證據禁刑訊、重調解輕懲罰。陜甘寧邊區時期特別重視調解制度與人民法庭相結合,公審與巡回審判相結合,明確可以提前假釋,但金錢不能贖罪。林伯渠主席在陜甘寧邊區第一屆參議會的報告中還強調:“審判案件絕對公開,于必要時還要組織民眾法庭或準許民眾推派代表參加審判;對一般犯人更多注意政治教育感化,使他們改邪歸正,禁止對犯人施行報復手段或虐待犯人。” ?
新中國人民檢察事業與陜甘寧邊區檢察一脈相承,陜甘寧邊區檢察為新中國人民檢察制度的發展提供了寶貴的經驗:一是堅持黨的絕對領導始終是人民檢察制度永恒不變的本質特征;二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始終是人民檢察事業初心使命的核心要義;三是堅持求實求變創新始終是人民檢察工作發展前進的不竭動力;四是堅持司法公平正義始終是人民檢察機關薪火相傳的靈魂生命。
新時代開啟新征程,新時代續寫新篇章。堅持好、完善好、發展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是當代檢察人的政治責任、法治責任和檢察責任;傳承好陜甘寧邊區的紅色檢察基因,是延安檢察人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我們要賡續延安精神,發揮能動檢察,積極履職盡責,主動作為擔當,努力推進新時代人民檢察事業取得新發展、創造新輝煌。
①②參見孫謙主編:《人民檢察制度的歷史變遷》,中國檢察出版社2014年版,第15頁、第64頁。③④⑤參見鞏富文主編:《陜甘寧邊區的人民檢察制度》,中國檢察出版社2014年版,第18頁、第21頁、第23-24頁。⑥⑦陜西省檔案館、陜西省社會科學院合編:《陜甘寧邊區政府文件選編》(第一輯),陜西出版傳媒集團、陜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第75頁、第94頁。⑧武延平、劉根菊等編:《刑事訴訟法學參考資料匯編》(上),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98頁。⑨⑩?參見陜西省檔案館、陜西省社會科學院合編:《陜甘寧邊區政府文件選編》,陜西出版傳媒集團、陜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第五輯)第41頁;(第十輯)第149頁;(第十一輯)第20頁。??參見孫謙主編:《人民檢察制度的歷史變遷》,中國檢察出版社2014年版,第120頁、第122頁。????陜西省檔案館、陜西省社會科學院合編:《陜甘寧邊區政府文件選編》,陜西出版傳媒集團、陜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第一輯)第145頁、第94頁;(第四輯)第182頁。
來源:延安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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