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受賄
撥款2萬元拿走1萬元
賀某供述,2012年,袁某又找他協調財政資金,他再次提出“需要處理個人開支”。
甘泉縣財政局資金撥付情況說明及相關撥付文件證實,2012年該局由甘泉縣財政基建專戶向甘泉縣看守所撥付財政資金2萬元。
證人牛某作證稱,追加的2萬元經費到賬后,袁某讓她將經費報出。“使用的憑證是袁某給我提供的看守所維修的發票,金額為53273.25元。”她說。
證人王某證實,他在甘泉長期從事維修房屋的小工程。2011年,袁某找他,讓他為看守所修房,工程干了二十來天,工程款30000余元。“結算時,袁某稱需處理一些費用,讓我多開了2萬元。”王某說。
牛某事后分幾次將錢取出,再次在看守所大門口將1萬元給了賀某。
這筆贓款的收受情況,賀某本人也供認不諱,并表示錢同樣于事后被他用于日常開支了。
第三次受賄
在看守所所長辦公室完成
賀某供述,2013年,袁某又來找他給看守所協調財政資金。
甘泉縣財政局資金撥付情況說明及相關撥付文件證實,2013年該局向甘泉縣看守所撥付財政資金8萬元,其中年初預算2萬元,上級專款6萬元。
“袁某主動提出給我2萬元‘好處費’,我同意了。”賀某說,過了一段時間,在袁某的辦公室內,袁某給了他錢。當時辦公室里只有他們倆,他拿上錢后就離開了。
證人牛某說, 2014年1月,袁某讓她報賬并給她2萬多元的汽車維修發票及該所的其他支出發票,她共計報出54370.60元。后她將使用汽車維修發票報出的2萬余元交給袁某。
袁某承認,2013年的上級專款款項到賬后,他通過虛報該所購買礦泉水、汽車修理等費用的方式,將錢從該所財務上報出。為了表示感謝,他送給賀某“好處費”2萬元。
手上有實權
經其審批資金才能撥付
時任甘泉縣財政局局長的楊某向辦案人員證實,對甘泉縣看守所,該局每年除了正常的預算撥付經費外,還從上級部門撥付的資金中給予追加撥付。
時任延安市財政局預算科科長的張某向辦案人員證實,作為甘泉縣財政局預算股股長的賀某與她是上下級關系。延安市財政局只向各區縣財政局進行財力補助,不針對具體單位,具體撥付使用由各縣區政府統籌安排。
賀某雖然只是個股級干部,但有實權。每年年底,他都代表甘泉縣財政局到市財政局參與協調與決算,資金補貼下撥后,要經過賀某審批才能撥付給相關單位。
被揭發檢舉
賀某主動交代認定自首
2014年4月,延安市寶塔區檢察院反貪局配合延安市紀委,對袁某進行調查。其間,袁某揭發了賀某利用為看守所協調財政資金而收受賄賂的問題。
之后,寶塔區檢察院反貪局工作人員將賀某從甘泉縣財政局帶走。經詢問,賀某交代了自己受賄的犯罪事實。
延安市檢察院指定延安市寶塔區檢察院管轄該案。2014年4月10日,寶塔區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賀某立案偵查,同時對其刑事拘留。
經過審查,寶塔區檢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4年年初,賀某在擔任甘泉縣財政局預算股股長期間,利用其為甘泉縣看守所協調、審批追加財政撥款的職務便利,向該所索要、收受現金共計5萬元。
上述贓款均被賀某用于個人消費等揮霍。案發后,賀某退繳全部贓款。
寶塔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賀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看守所現金,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賀某在偵查機關初步掌握部分犯罪線索但未立案前,經口頭傳喚進行一般性排查詢問時即主動交代全部罪行,且其交代的較多犯罪事實尚未被偵查機關掌握,屬自首,可以減輕處罰。
2015年2月3日,延安市寶塔區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賀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