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打態勢半年前已落槌

  “在7月公布的二審稿里,廢除這一罪名依然未被采納。8月24日三審稿時還真捏著一把汗。”一直關注嫖宿幼女罪存廢的西安澤誠律師事務所律師曹銅華說,“原以為還要等上一段時間,沒想到來得這么快,說明司法和民眾有了共識。”

  其實早在今年3月2日,兩名四川男子在嫖宿13歲幼女后,被邛崍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該案也被公認國內首次對嫖宿幼女的嫖客,沒有按“嫖宿幼女罪”定罪,而是以強奸從重處理。

  2013年7月,40歲出頭的邛崍包工頭楊某慶找龔某某要求給自己“安排個女娃娃?!?,并看中了其中的小蘭(化名)。隨后,楊某慶以800元錢的價格和小蘭發生性關系。

  還是一名在校初中生的小蘭回憶,2013年7月18日,同學小慧(化名)在城區找到了工作,喊她一起上班。看到小慧出去“接客”,她才明白工作就是賣淫。另一名嫖客楊某忠曾答應賺錢后會給小蘭買新衣服、新鞋子,條件是“喊做什么,自己就做什么了。”果然,在小蘭第一次陪睡后,楊某忠兌現了承諾。小蘭稱,自己和二楊發生性關系時,告訴過他們自己才13歲。

  一年前案發后,邛崍檢方隨即以涉嫌嫖宿幼女罪對二楊批捕。該案進入公訴階段時,適逢最高法院公開表示,完全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承辦檢察官頓時也有了底氣,同時結合案情認為,楊某慶、楊某忠在明知小蘭不滿14周歲的情況下,仍與她發生性關系,更符合強奸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在全國首次以強奸罪提起公訴,引發全國關注。

  一年后,邛崍法院作出判決認為,楊某慶、楊某忠強奸罪名成立,應從重處罰。綜合自愿認罪和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今年2月2日,法院一審宣判龔某某、楊某均犯組織賣淫罪,分別獲有期徒刑7年、6年;楊某慶、楊某忠則被判強奸罪,均獲有期徒刑5年。

  曹銅華律師表示,邛崍法院的判決恰好呼應了2013年年底最高法院完全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的表態,也與司法界、學術界長期對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吁相一致。

   嫖宿幼女罪被認為是逃避嚴懲的缺口

  2008年的貴州習水案、浙江臨海案,2009年的福建安溪案,2010年云南曲靖案等,都被認作嫖宿幼女罪的典型案例。每一起幼女受性侵案,都會引發一輪關于嫖宿幼女罪存廢的全民大討論。

  2011年9月18日,漢中市略陽縣某初中學生高某與朋友蘇某約女同學趙某某(1998年12月出生)到縣城一酒吧玩耍,高某以自己有病,要很多錢看病為由,欺騙趙某某“坐臺”掙錢。鎮村干部魏剛平、趙祺勇、蔣明科、孫建國、趙德寶先后于2011年9月、10月間,在縣城兩處酒店嫖宿趙某某。其間,十天高速某施工隊負責人林峰經程偉介紹也和趙某某發生了性關系。

  該案再次引發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嚴打之聲此起彼伏。然而讓公眾感到“失落”的是,經過半年的偵查、審理,法院以“嫖宿幼女罪”結案,涉案7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中犯嫖宿幼女罪的6名被告人中,有期徒刑最高的為7年,最低的為5年,1人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時隔兩年,渭南市人大代表張志宏嫖宿幼女案發,再次招來公眾“應以強奸罪論處”的吶喊。法院查明,在2013年5月25日,經犯罪嫌疑人劉某某、馬某某介紹,54歲的民營企業家張志宏來到賓館,又通過犯罪嫌疑人雷某、楊某某聯系,與某中學一名13歲初中二年級女生發生性關系。雖然他辯稱“被害人已化妝;當時房間昏暗;自己喝多了酒,不能識別受害人真實年齡”,渭南市中院未采納此辯護意見,認為張志宏“為了滿足個人的一時私欲而嫖宿幼女,依法應予懲處”,且上訴人雷某、楊某某、馬某某在見到被害人第一面后,就對被害人的自報年齡產生懷疑,涉案幾人未能對自已的行為做到謹慎從事,而是甘冒風險。

  渭南中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的《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19條第1款、第3款規定精神,認為除無極其特殊的例外情況外,一般均應認定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該《意見》體現“最高限度保護”、“最低限度容忍”的思想。然而公眾和很多法律界人士依然認為,“嫖宿幼女罪”已成為此類犯罪行為逃避嚴懲的一個缺口,對打擊犯罪不力,對于保護未成年人有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