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忽視的二次傷害
《2014年兒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兒童案件統計報告》稱,去年被媒體曝光的性侵兒童案件平均每天1.38起。其中,受害人群尤其以7歲到14歲的小學生居多。
早在2013年,《法制日報》聯合某知名網站對“如何看待廢除嫖宿幼女罪”進行了在線調查,92.17%的人呼吁應盡快廢除嫖宿幼女罪。對于“你認為廢除嫖宿幼女罪的主要理由是什么”這一問題,有63.03%的人認為,法律明確規定,與幼女發生關系,不管其自愿與否都是強奸。另有36.07%的人認為,從量刑上看,強奸罪起點3年,最高判死刑;嫖宿幼女罪起點5年,最高只能判15年。
1997年刑法修訂以后,嫖宿幼女罪與原來刑法中的強奸罪相區別。從那時開始,有關其存廢,一直成為法律界和婦女兒童保護機構兩大陣營討論的焦點話題。近年有關將嫖宿幼女統做強奸論處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支持的觀點是,嫖宿幼女罪是對受害幼女的污名化,雖起刑重,但將其作為嚴懲強奸幼女者的一個法條,則顯得無能為力,容易被最高判15年的“天花板”壓下。
曹銅華律師解釋說,兩罪不是簡單的輕重量刑問題,而是近些年出現了一些重大惡性的、涉及多名幼女的嫖宿幼女案,因受嫖宿幼女罪量刑的限制,無法對這類重大嫖宿幼女案嫌疑人進行嚴厲打擊,導致公眾認為嫖宿幼女罪輕了的誤讀。特別是嫖宿幼女罪無形中將幼女分為賣淫幼女和一般的幼女,這無疑是對受害幼女的二次傷害,顯然與立法精神相違背,也不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所確立的“兒童最大利益”原則。
在線調查顯示,有91.31%的人認為,“嫖宿幼女罪”不僅沒有起到遏制不法分子對幼女侵害的作用,反而助長了賣淫團伙引誘、強制幼女賣淫的惡劣行徑。
北京大學教授朱蘇力表示了自己的擔心:那些嫖宿的男性,很可能是一些有錢或有勢的人,例如老板、外商,還可能是腐敗的政府官員,他們更容易以各種方式誘使幼女“自愿”。隨著近年一系列案件浮出水面,朱蘇力教授的擔心正演變成現實。廢除嫖宿幼女罪的支持者認為,從18年實踐效果看,其罪懲戒作用的負面價值高于它的正面價值,所產生的負面效應正在放大。
如何保護我們的孩子
發生在我省某市的一起嫖宿幼女案,涉案學生有兩名小學生。辦案民警告訴記者,兩人一直堅稱是自愿的,因為和其發生性關系的成年男子比父兄還要關愛她們。警方了解到,所謂的關愛就是給零花錢,買地攤衣服,甚至逃學游玩。另一派出所所長也對記者表示了自己的困惑:在一家保健中心解救出幾名從事賣淫活動的未成年女孩子,都稱和幾名老板是戀人關系,解釋賣淫賺錢是她們的自愿行為,其中一位13歲女孩子表示一定會等男朋友出獄。兩位接受采訪的民警告訴記者,這些案子看似有女方自愿的情節存在,但都是不法分子利用了小女孩無知的心理弱點。
刑法學博士、博士后,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講師陳璐表示,幼女表示出的所謂“自愿”在刑法上不具有任何效力,在性關系中,幼女被擬定為不具有能動性,是刑法上的絕對受害者,沒有“良”與“不良”之分,沒有“有無賣淫目的”之分,侵犯這種絕對保護之權利的,應當以強奸罪論處。我國刑法對幼女性權利絕對保護的年齡起點是12歲,并非媒體普遍報道的14歲。
曹銅華律師稱,“嫖宿幼女案”,雖然和強奸案在事實上還是有所區別,但從判決結果來看,司法對打擊傷害幼女的力度還是很大的。只是在民事賠償部分,嫖宿幼女案更容易調解,相比于強奸案的賠償顯然要少得多。刑法修正案刪除嫖宿幼女案罪,在對相關法律進行糾偏后,有利于減少意見分歧,回歸司法本意,嚴厲懲罰相關違法行為。
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也是廢除派的支持者之一,她提醒公眾更要關注背后的社會問題。“嫖宿幼女”中的當事女生,不但身體受辱,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被鄰居指指點點,在學校里則往往遭到同學恥笑,既無法正常生活,也無法正常學習。受此影響,有的幼女在成人之后也難以找到合適的工作,結果自暴自棄,反而真正走上了賣淫之路。
性侵害會使天真活潑的孩子遭受一生難以撫平的傷痛,然而更令我們成人世界擔憂的是,孩子自我性保護知識的普遍匱乏,比如不能正確認識自己的隱私部位,遇到性侵害茫然不知所措,甚至不知道這是危害自己的行為。被教育界公認的教導方向是,無論學校還是家長,首先應讓孩子知道對哪些行為一定要說“不”,同時一定要讓孩子相信,無論發生什么事情,父母都是他們的堅定不移的保護者。一旦涉及到孩子被性侵害,家長要及時報警。本報記者孫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