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陜西省高院通過其微信公眾號,密集發布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細則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細則。著力排除外部和內部對司法活動的影響,防止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細則明確,每半年向社會公開一次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情況。
領導干部插手案件須如實記錄并上報黨委
該細則規定,領導干部以個人或組織名義向各級法院提出案件處理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各級法院均應當如實記錄,內容包括相關人員的姓名、所在單位與職務、來文來函的時間、內容和形式等情況。
對于利用手機短信、微博客、微信、電子郵件等網絡信息方式過問具體案件的,應以截屏、視頻、音頻等方式采集數據,記錄相關信息;對于以口頭方式過問具體案件的,還應當記錄發生場所、在場人員等情況,其他在場的法院工作人員應當簽字確認。
記錄及相關函文、信件、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應當一并錄入、分類存儲。書面材料一律附隨案件卷宗歸檔備查,其他材料歸檔時應當注明去向。
省高院要求,各級法院應及時將審判管理部門報送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等情況,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一級法院;記錄內容涉及同級黨委或者黨委政法委主要領導干部的,應當報送上一級黨委政法委和上一級法院。
法院工作人員不如實記錄將被通報批評
該細則規定,案件雙方當事人或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人反映法院工作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經紀檢監察部門查實,應當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給予紀律處分。
省社科院政法所博士韓偉認為,省高院的兩個細則,是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和中央政法委政策規定的具體體現。“當前,個別領導干部插手司法案件,成為了影響我們依法、獨立、公正處理案件的重要負面因素,陜西省高院及時出臺這樣兩個規定,對于保證司法公正有積極的意義。”各級法院報送外部過問案件情況時,應當將領導干部的下述行為列為特別報告事項:
(一)在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二)要求法院工作人員私下會見、聯系案件當事人或者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三)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四)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打電話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五)要求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拖延立案、或者人為控制立案的;
(六)要求法院采取中止審理、延長審限、不計入審限等措施拖延結案或者壓縮辦案時間結案的;
(七)要求法院對保全標的物、執行標的物,采取暫緩或者解除扣押、查封和凍結措施的;
(八)要求法院選擇特定鑒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拍賣機構或者破產企業資產管理人的;
(九)要求法院將執行案款優先或超比例發放給特定申請執行人的;
(十)要求法院對案件拖延執行或者中止執行、終結執行處理的;
(十一)要求法院將刑事涉案財物發還特定被害人或者移交特定機關的;
(十二)要求法院對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或者要求對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的當事人解除、變更強制措施的;
(十三)要求法院對刑事被告人從輕、減輕,從重、加重,適用緩刑或免于刑事處罰的;
(十四)要求法院在減刑、假釋案件審理過程中對罪犯從嚴或者從寬處理的;
(十五)批轉案件當事人或者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單方提交的涉案材料或者專家意見書的;
(十六)其它有必要作為特別報告事項的行為。
首席記者石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