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黨員領導干部犯錯誤該如何懲處有對照標準了。西安市紀委出臺《關于落實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實施辦法(試行)》,明確了落實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適用情形、轉化條件和適用程序等內容。

  情節輕微的通報誡勉

  該辦法對10種情形要求運用第一種形態,即對黨內組織生活開展不正常,黨員不正確履行黨員義務,不正常參加黨內組織生活,批評和自我批評輕描淡寫的;在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中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在思想、工作、作風、紀律等方面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情節輕微的;個人行為與黨員身份不相符合,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情節輕微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或存在“四風”問題,情節輕微的;黨員領導干部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嚴格,應由集體決策事項個人擅自決定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不夠嚴格,用人失察失誤的;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部關系等10種情形,主要采用提醒談話、告誡約談、要求在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上作說明、責令檢查、批評教育、通報、誡勉等方式進行。

  違反八項規定的責令辭職或免職

  明確7種情形應運用第二種形態,即對黨員領導干部履行“一崗雙責”不到位,導致職責范圍內的部門或工作人員發生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或存在“四風”問題,情節較重的;存在違紀事實,應給予黨紀輕處分的;黨員領導干部因工作失職造成較大損失、不良影響,或者對較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配偶或子女移居國(境)外,不適宜擔任其所任職務的;對問題線索壓案不查、瞞案不報、包庇袒護,致使腐敗問題得不到及時查處的等7種情形,主要采用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和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方式進行。

  嚴重違紀撤銷黨內職務

  對黨員干部有嚴重違紀事實,按照黨紀條規應當給予黨紀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的,應運用第三種形態,在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的同時,降低一個或兩個以上職務層次。對黨員嚴重違紀且涉嫌有犯罪行為的,應運用第四種形態,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該辦法還明確了“四種形態”運用的轉化條件、適用程序和監督問責。對“四種形態”認識不到位、落實不力、執行失之于寬軟的,要追究責任。

  本報記者石喻涵

  鏈接“四種形態”內容

  第一種:黨內關系要正常化,批評和自我批評要經常開展,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

  第二種: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要成為大多數。

  第三種:對嚴重違紀的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應當是少數。

  第四種: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只能是極極少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