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謝斌李宗華)行人步行進入機動車高架橋,被同向行駛的一輛貨車撞倒受傷,導致左腿多處骨折。雙方因賠償金額打起了官司。昨日上午10時,西安蓮湖區法院在交警蓮湖大隊巡回法庭公開審理了此案。

  2016年7月3日,潘某駕駛的重型貨車,沿西安西二環與西三環之間的高架快速干道由東向西行駛,賈某在快速干道上同向行走。司機潘某駕車從賈某身旁經過時,對距離估計不足,他所駕駛的車輛將賈某撞倒致傷,造成交通事故。經交警蓮湖大隊認定:“潘某未確保安全駕駛是事故責任之一,賈某步行進入機動車專用高架橋、在機動車道內停留,也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賈某被送至醫院治療,出院后,就賠償事宜與車主黃某、司機潘某和保險公司多方協商未果,因此將三者訴至法院。

  庭審中,賈某并未出庭,他的代理律師提出了總額為308006元賠償請求。對此,司機潘某表示愿意在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險內承擔合理的賠償金額,他對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結論沒有異議。保險公司代理人表示,對賈某提出的護理費、交通費等數額有異議,愿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被告方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00776元。法院認為,在該案中,潘某駕車將行人賈某撞傷并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應當賠償原告損失。被告保險公司承包了涉案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險,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規定賠償原告各項損失。鑒定費、訴訟費應由原告賈某和被告潘某、黃某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