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失信被執行人俗稱懲戒“老賴”。近年來,各級法院和相關部門聯手加強懲戒,信用網絡越織越密,各種措施最大限度擠壓“老賴”活動空間。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如今正式出臺貫徹落實《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對失信被執行人從11個方面34項懲戒措施予以限制,使得“老賴”們評先受獎從業“處處受限”。

  “老賴”不得當國企高管

  首先,“老賴”們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就會限制:包括設立金融類公司;發行債券;合格投資者額度;股權激勵;股票發行或掛牌轉讓;設立社會組織;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老賴”獲取政府補貼和政策支持上,也會受到限制。

  在任職職務上,“老賴”們不得擔任國企高管;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金融機構高管;社會組織負責人;招錄(聘)為公務人員;入黨或黨員;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失信情況,也會作為入伍服役和現役、預備役軍官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重要參考。已經擔任職務的,按程序依法免去。

  準入資格限制方面,限制“老賴”成為海關認證企業;從事藥品、食品等行業也會受到限制;房地產、建筑行業資質限制。從事不動產交易、國有資產交易;使用國有林地、草原和其他國有自然資源時,均受到限制。

  榮譽和授信受到限制,包括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類獎項限制;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榮譽限制和授信限制。

  在高消費方面,禁止“老賴”以其財產支付下列費用: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和其他動車組;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高消費旅游;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購買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等。

  領導干部插手將被追責

  《實施意見》特別提到,建立社會信用檔案制度,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作為重要信用評價指標,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系。

  對有關部門及領導干部干預執行、阻撓執行、不配合執行工作的行為,將依中辦、國辦《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及省紀委、省監察廳、省法院《關于對妨礙、抗拒和不依法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實行責任追究的規定(試行)》追究責任。(三秦都市報記者 石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