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三秦都市報

  集中供熱是涉及千家萬戶的重要民生工程,事關百姓切身利益。昨日,西安市人大常委會召開《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條例》將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從總則、規劃與建設、供熱、用熱、設施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方面對集中供熱活動進行了規范,全面加強集中供熱活動規范化運行,分章節分別對供熱方和用熱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規范,便于實際應用操作。

  集中供熱實行經營許可

  《條例》對集中供熱經營活動強化了監管,嚴格準入制度,明確規定:“本市集中供熱實行經營許可制度。供熱企業取得集中供熱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集中供熱。”同時,對申請許可條件作出了詳細規定。

  推行一體化經營管理體制

  推行供熱體制改革,實行供熱直管到戶,有助于減少中間環節,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條例》對推行一體化經營管理體制和供熱設施建管交接作出了明確規定:“本市集中供熱推行熱源、供熱管網、換熱站的一體化經營管理體制,由供熱企業負責統一維護和管理,將熱能直供終端用戶。新建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熱設施,實行供熱一體化經營管理,由供熱企業維修、養護和管理。既有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熱設施,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移交供熱企業維修、養護和管理。決定移交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與供熱企業簽訂協議,由供熱企業對供熱設施實施維修、養護和管理。”

  明確供熱溫度標準

  目前,供熱實際過程中,居民反映較為突出的問題就是供熱溫度不達標,由此造成了許多矛盾糾紛。因此,針對此類問題,條例明確了室溫標準以及未達到標準時供熱企業應當按不同情況核退熱費,以便維護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條例》要求:“正常天氣狀況下,且室外溫度不低于供熱系統最低設計溫度、建筑圍護結構符合當時供熱設計規范標準和室內供熱系統正常運行條件下,供熱企業應當保證用戶臥室、起居室的室溫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溫應當符合國家住宅設計規范的溫度要求。”規定“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還熱費的20%;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還熱費的50%;供熱溫度低于14℃的,全額退還熱費。”并規定“供熱企業應當于每年集中供熱期結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戶并辦理退費。”

  突發事件明確應急處置措施

  針對因供熱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或者擅自停業歇業導致的群眾利益受損、擾亂供熱市場秩序的現象,《條例》明確了對此類現象的監管和應急保障措施,對供熱企業無法保障安全穩定供熱和擅自停業歇業現象的監管作出了具體規定:“因供熱設施故障或者突發事件導致停熱的,供熱企業應當立即通知受影響區域的用戶并組織搶修,經批準停業、歇業的供熱企業應當對其供熱范圍內的用戶、熱費和供熱設施管護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收到批準決定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與承接的供熱企業完成供熱設施及技術檔案、用戶資料、熱費等事項的交接工作。”

  本報記者李天嬌

  (三秦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