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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孩子上學,不少人會購買學位房或者學區房,對于學位的約定,有些是開發商口頭承諾,有些是寫進《商品房買賣合同》,還有一些寫進補充協議中,承諾購買房子有配套學位。但是當幾年后業主需要使用學位的時候,配建學校已經出現學位緊張的情況,一位難求,有些開發商會多方協調兌現承諾,也有不少根本無法兌現當初的承諾。
一位教育業內人士表示,三部門出臺的文件,就是對這一現象做出明確規定——購房人所購商品房相對應的學區或學校,應以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的當年入學政策為準,房地產開發企業一律無權承諾。
文件發布后,網友night問:以前承諾的還有效嗎?網友yp問:是不是以前賣的學區房、學位房都可以不用承擔責任了,還是說法不溯及既往?也有家長指出,今年民辦小升初政策,不少區縣教育局和學校規定業主子女可以直升上初中,不知新政策對于今后這部分學位房業主子女是否會有影響?
記者注意到,該文件由西安市住房與保障管理局辦公室9月7日簽發,但沒有提到從什么時候開始施行。是否以文件發布之日為節點,沒有進一步明確。
上述教育業內人士稱,文件規定開發商不能宣傳承諾學位房,并不是說不能附帶學位,而是明確一個意思——房子所附帶學位在需要用的時候想用就能用,不是由開發商說了算,而是以教育部門當年發布的政策為準。
早在2015年12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0號發布《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就對房地產廣告宣傳中入學承諾有相關規定,此次三部門發布文件中,只是進行了進一步重申和強調。
第四條規定: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第十二條規定:房地產廣告中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條件等,如在規劃或者建設中,應當在廣告中注明。
工商部門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學位房附帶的教育資源是有限的,隨著學位緊張教育資源飽和,開發商可能無法兌現廣告或者合同中的入學承諾,違背了最初的廣告宣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