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團游途中發生事故,賠償責任應該由誰來擔?相信在旅游已成為人們度假休閑主要方式之一的當下,不少人都對這個問題高度關注。近日,西安市長安區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旅游合同糾紛案。

  2017年5月8日,張志偉來到某旅行社門市部,給新婚的兒子張輝、兒媳李娟報了廣西雙飛4日游,并當場簽訂旅游合同,繳納了3900元旅游費用。經其同意后,旅行社為這次旅游購買了保險。

  簽訂旅游合同的第二天,李娟和丈夫張輝乘坐該旅行社安排的客車前往西咸機場,車在繞城高速行駛時突然爆胎,司機師傅操作不當撞上前方正在行駛的汽車,造成嚴重交通事故。

  原本高高興興去度假的李娟在這場事故中,左臂遭受嚴重創傷,當即被送往醫院救治。后經司法鑒定:李娟損傷致左手功能部分喪失,屬八級傷殘;左肘部損傷屬九級傷殘。更令人痛心的是,原本已經懷孕的李娟因這場事故不幸流產。

  在李娟治療期間,該旅行社積極配合支付了大部分醫療費,但是對于傷殘賠償金、后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賠償事宜,雙方卻一直沒能達成一致意見。

  于是,李娟以合同違約為由,將該旅行社和旅行社門市部一同起訴至長安區法院,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后該旅行社又以保險公司是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人為由,申請將保險公司追加為本案第三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娟在旅游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遭受損失,被告旅行社應該按照旅行合同對其進行賠償,第三人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合同承擔理賠責任。被告旅行社已經向原告墊付的醫療費,也有權要求第三人保險公司承擔理賠責任。至于李娟要求旅行社門市部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缺少合同依據,所以予以駁回。另外,當初簽訂的旅游合同中并未約定精神損害賠償金,所以對于李娟要求的精神損害賠償金訴求也一并駁回。

  最終,長安區法院依據《合同法》《保險法》等相關規定,依法作出判決:第三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李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等費用共計28萬元;并向被告旅行社賠償該公司已經向李娟墊付的醫療費23萬元;被告旅行社則向原告李娟退還旅游費19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本報記者 張晴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