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商報訊(記者 田睿)2014年,西安市臨潼區發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重型自卸貨車與一中巴車相撞,造成3人死亡11人受傷。案件經近4年審理,2018年8月28日,西安中院終審判決,但時至今日,受害者仍沒拿到相應賠償。
2014年12月22日下午2時許,臨潼區北田街道秦王二路和南徐路路口,一輛線路中巴車和一輛沙石車相撞,致3人死亡,11人不同程度受傷(華商報2014年12月23日A11版曾報道)。劉先生、荊先生和嚴先生的母親王女士當時就坐在中巴車上,車禍后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
12月15日,劉先生回憶說:“當時被撞翻后就暈了,也記不清之后現場是什么情況。”荊先生說:“我昏迷了幾分鐘,清醒過來后發現頭上全是血,去醫院縫了20多針,現在額頭和眼角都還有傷疤。”嚴先生的母親王女士當時71歲,因車禍造成肋骨、腰椎骨折。
“我受傷后住院將近一個月,當時保險公司給出了10萬元醫藥費,之后就再沒人管過醫藥費和賠償的事了。”劉先生說,從事發到現在快4年了,至今沒拿到應有賠償。
2015年,西安市臨潼區檢察院向臨潼區法院提起公訴,并附帶11份民事訴訟。2018年6月12日,臨潼法院認定,2014年12月22日下午1時50分許,被告人鄭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與賀某駕駛的中型普通客車相撞,致客車乘坐人馬某當場死亡,章某和楊某經送醫搶救無效后死亡,鄭某、賀某以及其他9名乘車人受傷。
經法醫學鑒定,王女士腰部、胸部損傷構成輕傷一級,劉先生肋骨骨折構成輕傷一級、腹部損傷致脾臟破裂構成重傷二級,荊先生面部損傷構成輕傷一級。經公安臨潼分局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鄭某負主要責任,賀某負次要責任,12名客車乘坐人均無責任。
臨潼法院判決,被告人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張某作為貨車購車人及實際運輸經營者,依法與其雇傭的鄭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張某于2014年9月7日從渭南達奧汽貿公司分期付款購得貨車,達奧公司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鄭某駕駛的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保險公司應支付部分賠償。
賀某將其購置的中巴車掛靠于西安市臨潼區第三運輸公司,故臨潼三運司應對賀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判決后,鄭某和渭南達奧汽貿公司向西安中院提出上訴,同年8月28日,西安中院作出終審判決。
經中院審理查明,駁回鄭某上訴,維持原判。達奧公司不應承擔本案民事賠償責任,駁回一審判決中達奧應承擔的連帶賠償責任。最終判決,王女士應得損失賠償共計77125.24元,保險公司已墊付3萬元。劉先生應得損失賠償共計261590.31元,保險公司已墊付10萬元,貨車車主張某已墊付4000元。荊先生應得損失賠償共計34647.40元。
其他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孫某的死亡賠償金等應得損失賠償共計559929元,鄭某損失共計164885.18元,陳某損失共計350735.20元,鄭某損失共計75979.86元,原某損失共計10867.83元,彭某損失共計40753.80元,賀某損失共計251702.49元,以上應付款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
昨晚,嚴先生、荊先生以及劉先生稱,判決生效后仍沒有拿到賠償,現已向臨潼法院執行廳申請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