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首席記者 張晴悅 通訊員 蘇興斌)3月20日,本報報道了3月18日上午,西安一名女乘客因公交車司機制止自己從后門上車,心生不滿,連續兩次對其進行撕扯,并搶奪行駛中的公交車方向盤一事。昨天,記者從西安市蓮湖區檢察院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湯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于4月1日被批捕。

  記者了解到,該案進入提請逮捕程序后,承辦檢察官迅速對全案證據進行了審查,最后認為,雖然犯罪嫌疑人湯某面對公安機關的調查訊問置之不理,拒不承認其犯罪事實,但根據司機陳述、乘客證言以及視頻監控等證據,湯某兩次撕扯司機并搶奪方向盤,妨礙了司機安全駕駛,導致公交車在機動車道上左右滑擺,足以對道路的安全運輸造成危險,嚴重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該罪屬于行為犯罪,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構成該罪。因此,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