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三秦都市報
女孩安慰失戀好友時被對方表白,兩人隨后同居。以為愛情降臨,這一階段,女孩先后在男方身上花費一萬余元。不料7天后,對方就選擇了和前女友復合。一氣之下,她將男方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將財物返還。
原告史某和被告郭某本是普通朋友。8月5日下午,郭某突然給史某打來電話,向其哭訴自己失戀了,特別想見史某。作為朋友的史某并未多想,立即前往郭某的住處,準備好好勸勸他。見面后,史某發現郭某飲酒不少,并拉著她的手進行表白,史某信以為真,隨后開始了與郭某的同居生活。
自此,陷入愛河的史某先后花費1000余元購買日常生活物品,又給郭某買了一部價值8000余元的手機,并通過微信轉賬1000元。
8月12日中午,史某突然接到郭某的電話,被告知他已和前女友和好,要與史某分手。史某追問事情原委,郭某這才說出真相。原來幾天前,郭某與女友吵架之后借酒消愁,酒醉之后翻到了史某的手機號碼,這便有了這段荒唐的“七日戀”。
此時的史某瞬間不知所措,但冷靜下來之后,想到自己的一片真心卻換來這般結局,一氣之下,她要求郭某返還手機等物品。郭某口頭答應,卻遲遲不予返還。史某將郭某訴至西安市未央區法院。
主審法官在了解案情后,考慮到雙方曾經的朋友關系,多次組織二人進行調解,但郭某一再聲稱,這些東西是史某自愿贈與的,拒絕返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代付的購物款1萬余元,雖提交了證據,卻無法證明其支付購物款屬代付行為。被告辯稱該財物系二人戀愛期間自愿贈與其所有,結合雙方的陳述和相應證據可確認,原告購買的物品實為戀愛期間同居生活購置。二人已分手,被告應適當返還原告部分財物。雙方確認物品在被告處由被告使用,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折價款,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轉賬的1000元,該款系原告自愿贈與被告,故原告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對這起因戀愛關系結束引發的財物返還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購買的物品折價款8500元。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