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三秦都市報)4人相約吃飯,期間有飲酒,飯后各自離開。其中一人駕車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另外3人隨后被死者家屬訴至法院,要求該3人連帶賠償死者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等。近日,這起因聚餐后醉駕死亡引發的生命權糾紛案,在西安市鄠邑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3名共同聚餐人員根據過錯情況,分別被判承擔相應責任。

  鄠邑區法院經審理查明,死者劉峰與3名被告張陽、張山、楊云是西安某汽車運輸公司同事。今年5月4日,4人相約吃飯,聚餐中有飲酒,餐后各自離開。劉峰獨自駕車回家,駕車過程中與楊云接打電話,后與同方向停車等候信號燈的車輛追尾相撞,致兩車受損,劉峰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交警檢測,劉峰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6.81毫克/100毫升,達到醉酒駕車標準。且劉峰酒后駕車、超速駕車,負事故全部責任。

  鄠邑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峰作為專業從事駕駛工作、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應當認知或預見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可能引發交通事故對其自身造成人身傷亡的情況。現劉峰因醉酒駕車死亡,對該結果有重大過失,應對其自身傷亡后果承擔主要責任。

  張陽、張山、楊云3名被告與劉峰相約吃飯,對劉峰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應進行提醒、勸阻,并負有通知其親友或親自照顧將其及時護送至家中,或護送至醫療機構救治,使其脫離危險環境和狀況的義務。3名被告未盡到相應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判令劉峰對其傷亡自行承擔80%的責任,被告張陽、張山對其傷亡各承擔5%的賠償責任,被告楊云承擔10%的賠償責任。判決送達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訴,且3名被告自愿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該案現已履行完畢。(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本報記者 張晴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