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三秦都市報
本報訊(記者 石喻涵)記者昨天從省高院獲悉,12月10日上午10時,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陜西省紀委、省監察廳、省預防腐敗局預防腐敗室主任胡傳祥行賄、貪污一案依法進行了公開宣判。以被告人胡傳祥犯行賄罪、貪污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32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胡傳祥為謀取非法利益,通過李某某(已判刑)、馬某某(已判刑)違規將西安天地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置業分公司開發的四棟樓位先后轉讓給其控制的西安鼎盛實業有限公司等四公司。被告人胡傳祥為感謝李某某和馬某某的幫助,自2012年至2017年間,先后13次送給李某某共計2000萬元。2015年至2016年,先后4次送給馬某某共計500萬元。2012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胡傳祥任漢中市漢臺區委常委、紀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指使財務人員將其個人花費合計26.191365萬元以公務開支名義在單位報銷,騙取公共財物,據為己有。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傳祥在與西安天地源公司和西安置業分公司開發的樓盤轉讓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兩名國家工作人員共計2500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行賄罪。被告人胡傳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騙取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又構成貪污罪,依法應數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應依法懲處。被告人胡傳祥具有自首情節,能積極退贓,且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