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三秦都市報

  12月26日,西安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及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該條例(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修訂草案修改稿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劃分為: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同時,在保護范圍外圍劃定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西安市政府應當依法提出建設控制地帶內開發建設活動的具體限制要求。

  “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的范圍與《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保持一致,分別是海拔2000米以上,海拔2000米至1500米,“一般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通過保護規劃劃定。并刪除了環山路南北兩側建筑限高的規定。

  秦嶺范圍下列區域,除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外,應當劃為核心保護區:海拔2000米以上區域,秦嶺山系主梁兩側各1000米以內、主要支脈兩側各500米以內的區域;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的核心保護區,世界遺產;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一般控制區中珍稀瀕危野生動物棲息地與其他重要生態功能區集中連片,需要整體性、系統性保護的區域。

  除核心保護區、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外,均劃為重點保護區:海拔1500米至2000米之間的區域;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的一般控制區,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自然公園的重要功能區,植物園、水利風景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野生植物原生境保護區(點)、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國有天然林分布區,重要濕地,重要的大中型水庫、天然湖泊;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秦嶺范圍內除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以外的區域為一般保護區。一般保護區范圍應當嚴于《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關于一般保護區范圍的劃分標準劃定。

  修訂草案修改稿還提高了違法開發房地產、違法進行開發建設、破壞或者擅自移動保護標識和保護設施的處罰額度,補充了相關較《省條例》嚴格內容的法律責任。違反規定,進行房地產開發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拆除,恢復原狀,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