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時喝點酒
本來是件高興的事
但是因為勸酒不成就大打出手
這樣的飯局就變味了
今天(2月18日)上午
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
就審理了一起因勸酒引發的傷人事件

據了解,張某和佘某兩人與王某是西安市同一家公司的員工,其中王某剛剛入職不久。2020年6月的一天晚上,公司領導約他們三人一起聚餐,一瓶白酒和十幾瓶啤酒下肚后,王某與坐在對面的張某突然發生了爭執,進而大打出手,以至于事態升級后,在一旁的同事佘某也動起了手。
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 宋博:被害人王某當時表示不勝酒力,喝不了了,就拒絕喝最后一杯酒。張某是老員工,就覺得傷了面子,然后用自己的茶杯潑向了被害人,被害人也用自己的酒杯潑向了被告人,雙方因此發生了廝打,后來另一個老同事也加入其中。
公訴人:被告人張某持店內茶水壺及啤酒瓶擊打被害人王某頭部,期間被告人佘某用手勒住被害人王某脖子,并持店內筷子筒擊打被害人頭部。經鑒定,被害人王某左側顴弓骨折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今天上午,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對這一案件進行了宣判,認定張某和佘某將王某打成輕傷二級,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審判長 張琳明: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被告人佘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親朋同事聚餐可能少不了要喝酒助興,但也要提醒大家,聚會喝酒,以下4種行為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1。 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 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 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