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網訊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今天(4月9日)上午對貴州省委原常委、遵義市委原書記廖少華受賄、濫用職權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廖少華因受賄、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并處沒收財產13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4年初至2012年6月,被告人廖少華在擔任貴州省六盤水市人民政府市長及中共黔東南州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公司及個人謀取利益,共計收受賄賂人民幣1324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廖少華在擔任貴州省六盤水市人民政府市長和中共黔東南州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從中收受賄賂1324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其在擔任黔東南州委書記期間,在處理張驚雷信訪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信訪條例,不聽取相關部門人員的意見,強令黔東南州財政局退還中博公司土地出讓金310.6372萬元,造成國家財政資金的巨大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依法應予數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廖少華所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支持。
鑒于被告人廖少華犯受賄罪有坦白、全部退繳受賄贓款的法定和酌定從輕量刑情節,犯濫用職權罪有自首的法定減輕量刑情節及酌定從輕量刑情節,在對廖少華量刑時予以綜合考慮。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廖少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3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30萬元。
二、扣押在案的受賄贓款人民幣1324萬元,依法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上繳國庫。
被告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代表等30人旁聽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