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有媒體報道《陜西官員舉報高院院長:再審案件多處程序違法》,引起較大反響,當地讀者多有議論。
報道稱,陜西省寶雞市司法局副局長曹長征,舉報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一起民事糾紛案件中通過“院長發現程序”裁定再審,院長卻沒有在相關裁判文書上署名,還舉報陜西高院在此案中多處程序違法。
案情追溯
曹長征說,十多年前,他以公民身份義務代理西安當代科技器材實業有限公司,訴陜西省眉縣文化局和陜西廣播電視網絡股份有限公司等投資回收協議糾紛一案。
在陜西高院,法制網記者查閱此案相關資料獲知:
2003年7月,當代公司將眉縣文化局和陜西廣電網絡公司訴至法院。此案經寶雞中院一審、再審、陜西高院發回重審,寶雞中院重審作出一審判決,陜西高院作出二審判決; 2014年11月25日,陜西高院作出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當代公司對再審提出質疑。主要內容是:
陜西廣電網絡公司提交的是“申訴書”,陜西高院卻給當事人發的是“申請再審案件受理通知書”;
陜西高院再審裁定書體現的是院長對本院案件進行監督的程序,但裁定書上卻沒有院長署名;
在本案申訴審查、提起再審程序中,審監庭法官桂紅都作為辦案人員參與了審理,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陜西高院新聞發言人鄧峰彬接受法制網記者采訪時,回應了上述質疑。
“院長發現程序”裁定再審
關于再審程序問題,陜西高院新聞發言人解釋:“《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這條規定是人民法院依職權啟動再審程序的法律依據。我院正是依此條規定啟動的該案再審程序。”
現行民訴法刪除“院長署名”規定
關于“院長署名”問題,該發言人解釋,“‘再審裁定由院長署名’是2007年的《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的內容。2012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206條刪除了該內容。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時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
對于舉報人反映的該案發出“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受理通知書”的質疑,新聞發言人解釋說,目前司法實踐中尚無現行《民事訴訟法》關于“院長依職權啟動再審程序”通知當事人的文書樣式,該案用了《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受理通知書樣式》。但該案的再審裁定是按照人民法院依職權啟動再審程序作出的。
審理法官已經回避
關于審理法官回避問題,陜西高院新聞發言人說:“6月10日再審開庭時。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我院已于6月12日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
“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之中,我們將依法公開公正審判,歡迎各界監督。”該發言人表示。(記者 臺建林)(編輯:wsx0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