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魯明志)橫山縣國土資源局無視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資產保全裁定,在未履行任何司法程序的前提下,擅自解除了與榆林市高新區禾佳置業有限公司在該縣榆橫工業區三產服務區的一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并違法處置法院保全的該公司資產,將縣人民政府收取的巨額土地出讓金從專項賬戶退還給該公司。針對該縣的違法事實,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4條的規定,對橫山縣人民政府下達執行裁定書,依法凍結橫山縣政府1700萬元資金,并要求限期追回并賠償。
據了解,2013年4月10日,榆林市高新區禾佳置業有限公司法人李某向商人劉某寫下一個月期限的借據,借款金額為1700萬元,并以榆林市高新區禾佳置業有限公司及其名下的橫山項目作擔保并加蓋公司印章。然而,這筆借款拖到兩年后李某卻一直未還。劉某在多次催要未果后依法向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對禾佳公司榆橫工業區三產服務區的一塊編號為HTC(2012)29號國有建設用地進行訴訟保全,其保全金額為1700萬元。
榆林中院在接到申請人的保全申請后,于2014年12月26日向橫山縣國土資源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依法對擔保借款的禾佳置業公司的土地予以查封,并寫明查封期間該地塊不得辦理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變更、抵押、過戶等手續。12月29日執行通知書送達橫山縣國土局并得到簽字蓋章。
2015年元月,榆林中院對劉某訴禾佳置業公司和李某夫婦立案,經過深入細致的法庭調查取證,2015年8月4日審結此案,依法判決李某夫婦十五日內償還劉某借款本金2437萬元及利息,禾佳置業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中的1700萬元本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就在榆林中院保全審理此案期間,2015年5月7日,橫山縣政府在第四次常務會議上作出決定,將法院保全的禾佳公司這塊土地收回,并與該公司另外的土地總共2626.3713萬元的出讓金全部退還給禾佳公司(含法院保全劉某的1700萬元這塊地)。
本屬被法院凍結的土地資產,縣政府為何擅自處置?4月27日,記者就此采訪了橫山縣國土局局長姚廣林,他解釋說,縣國土局工作人員分了兩撥,一撥工作人員知情保全,另一撥工作人員則不知,我沒有及時向縣政府常務會匯報,所以導致榆林中院的保全落空了。
在記者采訪橫山縣政府和國土局之后,目前該縣紀檢司法部門已介入調查此事。本報將繼續給予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