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網榆林訊(記者 李明 通訊員 尤雄) 今天(9月20日),榆陽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被告人郭某破壞選舉罪一案,一審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

  經法院審理查明,今年6月3日,被告人郭某在榆陽區大河塔鎮沙社科村舉行鎮人大代表補選、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村委監督委員會換屆選舉時,將放置的選舉箱破壞,并持桌板將村部辦公室玻璃砸碎,撕爛選舉票箱,致使選舉工作被迫中止,選票作廢。

  據被告人郭某供述,其系榆陽區安崖鎮沙社科村村民,2018年6月3日其作為該村村民參加村上召開選舉村主任大會。因其懷疑政府工作人員對村上選舉不公平、不透明,便非常惱火,沖進選舉現場掐住政府工作人員的脖子欲進行毆打,被其他人勸阻后將其手松開。后郭某便將選舉箱推到,并撕爛扔到地上,又用桌子上的木板將村部的窗子砸壞,致使選舉被迫中止。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曾于2015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在選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以暴力手段破壞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的選舉制度,觸犯了刑法相關規定,構成破壞選舉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郭某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刑滿釋放后五年以內再犯屬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為了保護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的選舉制度,打擊刑事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